Page 186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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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調解委員的素質能力以及公正性,排灣族人有不同的意見。上法院被排灣族人視為
畏途,會浪費時間和金錢。而在審理過程中,語言及文化背景的差異,加以法院通譯
制度不完善,常使排灣族人在權益上有所損失。總之,當今排灣族習慣與國家法的關係
與互動,從司法權保障而言,國家法相對於排灣族傳統習慣展現其優越性,國家法並不
承認排灣族習慣的合理性與價值。在相關程序上,也沒有考量其特殊性而有特別規
定。就文化權觀點而言,即便憲法有所保障,但在具體實踐上仍有不足,非但與憲法保
障意旨不符,也與國際法上對原住民文化權保障之精神有相當差距。
當今臺灣原住民族人口已高度都市化,此將不利於原住民族文化統合,也不利於
習慣法的實踐、維護和發展。原住民族與其傳統土地及領域隔離,其傷害性至為巨
大,一旦這些習俗與實踐消殆,將危及許多關於漁獵的傳統知識系統、藥用植物的保
護與永續、及許多物種與動物之生存;原住民族習慣法體系的毀損,可能導致許多不
可替代的人類知識永遠消失。習慣法乃是民族文化的一種載體,對維護社會秩序,傳承
民族文化,保護原住民利益,具重要意義。國家法不可能作到事無巨細,包括所有的社
會關係;習慣法最具民族特免,更適用於本民族自己的方式解決問題。為維護原住民族
文化及保障其司法權,承認並尊重原住民族習慣實係緊要之政策及人權課題,那麼,排
灣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律的合理關係究應如何呢?本文根據國際人權法有關原住民司
法權與文化權主張加上個人思考心得,提出以下對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未來關
係的若干構想和建議:
一、 有關民族習慣法部份
1.培養多元化的法律意識:珍視大量豐富的國家法之外的本土資源,摒除以國家法為中
心的法律一元論,擴大現代社會的自治及自律空間,克服法治的侷限性,肯定法以外
的社會規範,成為多元社會調整的重要依據。原住民族習慣法中,如有關維護治安、
保護山林、愛護環境等規範,代表了民族利益,又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應予保
留,作為國家法的補充。
2.順應「國勞組織原住民族及部落人民公約」和「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承認原
住民族傳統法律體系及習慣,並立修法將其內容充分納入相關立法、法規、政策和
措施,同時去除、修正歧視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觀點和條文。
3.憲法保障原住民族習慣並善用違憲審查權及司法解釋:在憲法上規定原住民族有保持
或改革其風俗習慣的自由。除非具有堅實的憲政基礎,否則原住民族傳統慣習與國
家法之間的關係,會被邊緣化及扭曲。另對於有違多元文化精神之虞的法律或命
令,可透過違憲審查權,拒絶適用於其所審理的個案並聲請大法官解釋該法規違
憲。
4.法律優先原則的再思考,放寬習慣定義及適用限制:民法第一條規定所謂法律優先主
義,排斥許多習慣法的適用空間,大大限縮台灣原住民傳統習慣在國家司法系統中
的生存空間。在目前習慣法的適用空間相當有限的情況下,原住民習慣要獲得法院
的採用,當事人必需能證明其部落或族人多年來有此一慣行的事實,並且獲致一般
人的確信,可以說難上加難。不僅如此,原住民若要在民事訴訟中想要主張不同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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