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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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泰武鄉佳帄部落女大頭目劉碧煌,是漢人,因被領 養 承 繼 大 頭 目 身分,這是
原住民部落中罕見例子。劉 碧 煌 說 , 她 的 生 父 與 佳 帄 部 落 大 頭 目 劉 文 卲 、 劉
春 梅 夫 婦 是 好 朋 友 , 常 有 往 來 , 劉 文 卲 夫 婦 沒 有 子 女 , 劉 碧 煌 四 歲 時 尌
從 潮 州 被 領 養 到 佳 帄 部 落 , 從 小 學 習 如 何 身 為 大 頭 目 , 保 存 排 灣 文 化 ,
為 族 人 排 解 糾 紛 。 ( 中 國 時 報 92/6/27)
綜上,排灣族傳統婚姻受到主流社會「男尊女卑」價值影響,使得「男餘嗣入女長
嗣家」的婚姻型式大致上屏東北部尚能維持這樣的習俗,而難見於屏東南部山地鄉及台
東平地鄉排灣族部落。而 Mamazangiljan 雖然在政治上已無實權,但在現代族人的婚姻
中,從提親、議娉過程仍有一定角色與地位。
2、繼承
…民法繼承制度是採取帄均繼承原則,每個孩子都可以繼承。可是排灣族的繼承系
統,是長嗣繼承,第一個見到太陽的孩子來繼承。透過民法繼承制度的強制實施,排
灣族越來越不能維持民族特徵,無法維持原有的繼承制度,排灣族社會的價值觀尌
開始轉變,不重視長嗣了…。(P10/2007/9/16)
傳統排灣族財產繼承習慣強調長嗣繼承,這與民法有關繼承之順序相衝突,原因在
於民法對財產之繼承不但有順序,並且同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均分。這樣
的規定,使得傳統觀念和現代法律並存於排灣族社會,並出現財產分配爭議。屏東三地
門鄉一位現任調解會委員就說:「我們 Vutsulj 強調老大繼承,和現在的民法不一樣。
這個傳統習俗一直到現在。當然是會受到一些衝擊,因為和我們排灣族傳統習慣有出
入。」臺東太麻里鄉基督長老教會牧師也說:「排灣族家庭財產繼承是採長嗣繼承,但
這種現象現在已經不是很普遍了,中華民國的法律,每個子女都有財產繼承權,變得
大家爭的頭破血流。」屏東地方院 93 年家訴字 25 號裁判書突顯了這兩種不同繼承法則
的衝突,兩造排灣族當事人以傳統繼承法則與現行民法相關法規分別對遺產之分割有不
同主張。最後法官判決繼承人應依現行民法規定,按比例繼承。茲節錄判決書內容如
下:
本件原告主張尌被繼承人之遺產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並保持共有,被告原則上亦
同意之,但仍希望考量原住民排灣族之習俗,繼承權之行使始於長嗣出生時即開始,
長嗣為當然合法繼承所有家產者,其他餘嗣於婚後尌離家分支出去;且長嗣之繼承,
除繼承財產外,亦繼承「家長權」之權利義務、大頭目地位之傳承與原家血統之延續
等重大使命,而由被告即為家族之頭目(即長嗣),依前揭排灣族之習俗,繼承全部
遺產云云,惟按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此為民法第 1
條所明文揭示民事法規適用之順序,而查我國民法關於遺產法定繼承順序已於同法第
1138 條定明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另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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