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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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排灣族現今土地使用發生種種問題,其根本原因在於私有財產制之下所
創設的土地所有權,與排灣族傳統土地觀念格格不入。私有財產制之下的土地利用,
以發揮最大經濟效益為原則,然而排灣族傳統土地依賴 Mamazangiljan 對土地資源的分
配,使部落人人都能使用土地,生產糧食,透過繳納農租的方式,不但使每戶有自己的
糧食,更讓部落無法自力更生者也得以存活。
「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立法宗旨乃為維護物種多樣性及生態平衡,根據該法第 4 條,
野生動物分為保育類(含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類)與一般
類,若違反相關規定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即構成犯罪(湯文章,2008:58)。為使原住
民能傳承文化,該法增列 21 條之 1,俾使原住民能基於文化因素向主管機關申請狩
獵。然而,這樣做就能兼具原住民文化傳承與保育嗎?「野生動物保育法」與「原住民
族基本法」相關之狩獵規定係有條件的開放,但仍造成一些不合理的現象。台東某排灣
族縣議員對於申請狩獵相關法令提出質疑和不合理之處,首先是狩獵申請理由,「現在
要打獵,第一要申請,申請原因只能以部落歲時祭儀而已。」其次是數量限制「很奇
怪,還限定只能打幾隻。」再者,申請日期不合理,「如果申請通過了,也不一定那天
就可以成行,我們打獵還要看氣候,出去碰到鳥占不利還要回來。」最後,是狩獵地點
的限制,他繼續說道:「保留地怎麼可能會有我們需要獵的東西,這個牽涉到傳統領域
嘛」。
排灣族失去對獵場的控制之後,與狩獵有相關的傳統文化開始轉變,首先,法令的
保護使得當時某些瀕臨絕種的野生動物到現今似乎在數量上已對農作物產生威脅。某
縣議員對於不合時宜的規範表述他的看法:「原住民辛苦栽種五穀雜糧,常常遭到台灣
獼猴蹧蹋,這些獼猴太精明,根本不怕生人,有時還大膽調戲落單婦女,為什麼不准
獵殺?」其次,共享制度的破壞,獵物成為商品。屏東三地門鄉調解會某委員就說:
「到今天雖然每個人都知道所獵到的哪部位要給頭目,但是大家現在還是留給自己,
納貢也比較沒有了。」屏東來義鄉文樂村某受訪者也說:「我們文樂部落也發生打獵被
檢舉的案件,但是那些人都是隨便亂打,打到的動物拿到山下來販賣…」但是分享制度
在排灣族某些部落至今仍尚存,台東縣達仁鄉土坂村某受訪耆老說:
…如果有獵到的話,頭目也會分給喪家。如果說沒有給喪家的話,明年尌會不順
利。一直到現在,這個習俗都還是有。現在年輕人還是會去狩獵,到山上過夜,現
在很方便,騎摩托車尌上去了。但是抓到山豬,你不能偷偷地賣掉,身體的某一個
部份,一定要奉獻給頭目…。(P05/970823)
排灣族的「違法獵捕」行為,與其文化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在司法實務上,多會
以「犯案後態度甚佳」、「尚屬初犯」、「偶罹典刑」或「教育智識不深」等原因判六個
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以緩刑處之。花蓮地方法院一位民事庭法官就自己判案
經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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