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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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社會學和法人類的層面進行審視。習慣法的特點乃是非國家性的社會規範,其合法
性來自於社會大眾的認同,它接近民俗慣例,分散而不系統化,具有更多的社會性,它
們的運作依賴社會文化的支持。「習慣」與習慣法是有緊密關係的,某些習慣本身就是
習慣法,有些習慣,開始並並不表現為「法」,後來經由承認,可能轉化為習慣法。習
慣與習慣法不同的是,習慣是人們自覺遵守的,所謂習慣成自然;一般來說,違反習慣
不會破壞社會秩序,只會引起人們的反感、不滿,不會受到懲治;違反習慣法就破壞了
社會秩序,除了會受到讉責之外,還會遭受到懲罰。習慣法與「禁忌」也有異同,禁忌
是人們共同約定俗成的條例,不讓人們做某種事,不能說某種內容的話,違者會遭到讉
責,嚴重會遭到處罰,如把它當成習慣法也未嚐不可。但習慣法與禁忌的區別是,習慣
法對違反行為者,一般除遭讉責外,還會遭懲罰,是人為的,如採取神判,也得有人去
實施。違反禁忌者,會遭到非人為的災難,但犯禁忌者,無需第三者斷處,一般道嫌、
賠禮、重做也就了結,受懲處者並不多見(周世中,2010:24-27)。
排灣族傳統習慣非常豐富,內容包羅萬象,在長期的生活中形成許多習慣法,既有
政治的,也有經濟的,既有物質文化的,也有精神文化的,有刑事的,也有民事的,行
政法的,以及程序法的內容。習慣法在排灣族社會世代相傳,所承載的排灣族文化也得
到了保存、繼承和發揚。然而,從荷蘭時期至解嚴之前,由於台灣原住民族政策都以同
化為核心,視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為人類歷史進程中必需捨棄的對象;無論是惡意或是善
意的政策,都企圖透過「合法地」使用國家權力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消滅,並以自身價
值觀取代之。現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雖明白肯定多元文化,且明訂保障原住民族多項
權益,但目前原住民族相關法規,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保存與發展仍不夠周延,或有
諸多限制,或立意雖美卻無法達到目的。目前為止,國家司法體系對原住民族傳統習
慣的態度仍很保守,民刑法與相關程序法目前為止也仍無相關規範,底下我們從所收集
到的裁判書、新聞報導及訪談資料,分別從行政法、民法、刑法及程序法, 來 了解當今
排灣族傳統習慣的持續變遷及現實作用,以及和國家法的互動與衝突情形。
一、與行政法有關傳統習慣現況
排灣族傳統習慣與行政法的互動、競合乃最密切,對立衝突也最多,特別是地方制
度法、土地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礦業法、漁業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以下分別討論。
「現行地方制度法」第 14 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分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地方自治團體為施行統治權,分別成立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在這樣層層的行政體系
之下,排灣族部落的 Mamazangiljan(頭目制度),是否還有其影響力?屏東牡丹鄉高士
村某受訪者說:「…現在頭目已經沒有影響力,一個部落裡大概是村長、鄰長,這些屬
於現有地方自治政府的制度去運作…」。台東達仁鄉土坂村一位受訪者也表示:
…過去頭目可以在傳統領域決定所有事務,他擁有山川、獵場,當部落族人狩獵、
耕作時,會將部份所獲得的獵物、農作物獻給頭目。頭目對於耕地也有分配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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