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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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談到排灣族傳統上 Mamazangiljan 對土地(包含宅地、耕作地、河流與森林獵
               場)有管理及分配權,現今排灣族原有土地制度與觀念可有變化?屏東泰武鄉佳平村某

               受訪耆老說:「經過土地測量登記後,原本屬於頭目的土地直接分配為個人所有,土地
               管轄機關由政府接手,所以頭目對土地的權力已經喪失了。」屏東來義鄉文樂村某受訪
               者表示:「由於土地的劃分,目前對於農作物納貢的現象已經沒有了。」該村某
               Pinaqiljatj 也說:「土地私有化徹底讓部落頭目無法執行對土地及人民的權力。」換言

               之,部落 Mamazangiljan 喪失對部落土地的管理權,無法發揮對土地資源分配的效用,
               因而一位排灣族律師說:「…台灣的物權法是強行法,所以有關土地利用的關係,完全
               用民法加以決定,所以原住民傳統經濟、土地利用觀念遭到破壞…」。


                    排灣族傳統耕作地的使用習慣是輪耕,國民政府在山地鄉施行一連串的山地政策以
               期原住民生活快速與平地社會拉齊,其中就包含了「獎耕山地實行定耕農業辦法」(顏
               愛靜、楊國柱,2004:43)。這一連串的政策使得排灣族傳統輪耕型態消失殆盡。在耕
               地所有權方面,土地登記制的影響讓平民對土地的權利從使用權擴張到所有權。然
               而,在土地測量登記初期,「土地登記」觀念薄弱,對於當時的情況,某位屏東牡丹鄉

               高士村某受訪者就說:「有的原住民無所謂,反正習慣山上那麼大,他無所謂登記不登
               記…。」這就造成日後糾紛,屏東三地門鄉三地村某受訪者就說:



                    …以前土地沒有所謂登記,只看到這塊地已經很久沒有人耕作,老人家尌會去開
                    墾,等到登記時才出現這些糾紛,原來我耕作的地方已經被你劃過去了,而且已經
                    登記好幾年了,按現行法律規定,登記的才是土地的所有者,耕作的人已經算是侵
                    犯他人財產,這是現代與過去的衝突…如果上法院,土地登記者為土地所有人,但
                    是現實有時候不是這樣…(P03/970812)



                    「原住民族保留地開管理辦法」雖然規定保留地之權利移轉僅限於原住民之間,但
               因其法源層級過低和執法不嚴,保留地非法買賣層出不窮,一位排灣族受訪律師說:



                    …原漢之間土地交易發生很大的問題,一方面政府說非原住民不可以使用保留地,另
                    一方面實際上的確有交易存在。等到交易發生問題,訴諸法律的時候,原住民保留
                    地管理開發辦法對於原住民是不利的法律,沒有經過法律的制定,所以不予援用,
                    因而判定原漢之間的土地爭議時,漢人勝訴…。(P10/970826)



                    排灣族傳統土地觀念,不同的土地區塊(含聚居地、耕作地、山川和獵場)都有名字
               以供識別,但依現行法令,土地被賦予編號,原有名稱已不為年輕一代排灣族人所知。

               屏東三地門鄉三地村某受訪耆老表示:「對於土地的名字這樣的使用方式,我們這一輩
               的人還有使用,但是現在的小孩子不懂。」屏東瑪家鄉瑪家村某受訪者也說:「…有個
               大學團體在大社村作研究的時候發生意外,當他們對外求救的時候,說這裡是林班地
               某某號,但當地人都不知道那個地方是哪裡,所以無法去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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