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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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第 1141 條亦明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帄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觀之上述規定可明本件被告抗辯,請求依據原住民排灣族之習俗,
而為被繼承人遺產繼承之規範,與上述民法第 1 條規定揭示精神不符,故本件被告
所陳由被告戉○○全部繼承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等抗辯,於法無據,而難以採用。(屏
民事 93,家訴,25)。
這一則關於遺產繼承的裁判書,原告要求依現行民法規定處分遺產,被告則以排灣
族傳統繼承習慣作為自己繼承財產的依據與正當性。根據裁判書的結論,法官依法認
定排灣族傳統習慣在法律上無效,因而判決原告勝訴。這案例明白指出,排灣族傳統繼
承法則與現行民法相衝突。民法第 1 條雖然承認「習慣」可適用,然其適用順序卻是於
法律之後。換言之,法律已有明白規定時,是無法援引習慣的。這其實突顯兩套繼承
法則的根本不同。現今國家法律一味強調個人式保障,不承認排灣族繼承制度,也連
帶家庭倫理關係受到破壞,產生更多糾紛,讓排灣族人於現代與傳統之間面臨抉擇。
另一個傳統財產繼承的案例,由屏東三地門鄉現任調解會委員所提供,情形如下:
…她結婚以後生了一個小孩,沒有多久雙方尌離婚了。後來這個女的死了,但是孩子
一直在媽媽這裡。男方在離婚之後,有了一個女朋友。現在問題是,這個女的有保
險什麼的。保險公司說,要依法由配偶來取得,將保險金匯到男的戶頭,他尌拿去用
了。但是排灣族文化不容許這樣,因為孩子是女方養大的,而且也離婚了。按排灣族
傳統,保險金應該是孩子的,但是依法卻不合。他們現在要求男的按原住民的方式將
保險金還給他們。談了好幾次都沒有成。再調解不成尌要送去法院。如果是按排灣
族的習慣,尌很簡單,保險金本來尌屬於小孩,我們的風俗習慣尌是如此…。
(P03/970823)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排灣族傳統繼承法則,子女有繼承母親全部財產的權利,但
卻與現行法規不符。由本例亦可知,排灣族鄉鎮之調解委員的調解原則,係以本族之傳
統習慣作為優先依據,而非現行法規。換言之,原住民鄉調解委員會,傳統習慣仍有
其作用和角色,可作為調解的依據。
綜合以上,排灣族傳統婚姻受到主流價值影響,原本強調重長嗣不重男女的觀
念,在排灣族地區有著不同程度的保留。Mamazangiljan 在現今族人的婚姻上仍具有一
定之參與空間。由於繼承相關法律是強行法,故這方面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律之衝突明
顯,國家無視於排灣族傳統繼承法則,連帶倫理關係日漸淡薄。
三、與刑法有關傳統習慣現況
傳統排灣族並沒有「罪」的觀念,而只有「過失」的觀念,犯了「過失」之後,處
理原則不似現行刑法所區分之財產刑、自由刑與生命刑,或是主刑與從刑, 而 只需針對
其「過失」賠償被害人相對的贖財即可。現代國家刑法進入部落之後,排灣族傳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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