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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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劉士豪 教授
今天非常高興也非常榮幸能受東華大學的邀請,在這裡跟各位共同欣賞和了解蔡志
偉教授的這篇文章。我看過之後學到非常多,所以雖然在今天這個場次,與兩位法官被
稱做是評論人,但不敢說評論,也許我能以一個與談人的身分,來共同看這樣一篇文章。
原住民族狩獵跟採集權利議題讓我非常深刻。在我剛進原住民族委員擔任委員的時
候,當時的主持人指示我將兩部原住民族的發展法,整合其新舊兩個版本,成為今日原
住民族基本法的前身;而整個立法過程,也幫助我對於原住民狩獵跟採集權利的思考了
解更為深入。
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確立,我想跟這次蔡教授所提到的相關法律來講,像是槍炮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森林法以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有非常密切的關係。在還沒有講這個法律
之前,我想先談我自己曾經遇過的文化內心的衝突。我剛去德國的時候,德國的朋友就
問我說,你們中國人、台灣人是不是吃狗肉?德國人愛狗的程度非常深,甚至愛狗勝於
愛人。我說對,我們有些人會想吃狗肉,不過我自己沒有吃。
可是,有一次進了他們超級市場之後看到有兩個白白的動物,躺在那個冰櫃裡面,
因為整個皮被剝掉、看不出是什麼動物,我就問那賣肉品的小姐說,那什麼東西?她說
小的是兔子,大的不是山羊,而是綿羊。我立刻想到,當他們對我們食用狗肉感到困惑
時,那他們吃的又是什麼?那晚,我一直在想這問題。同樣的,這個文化差異的衝突,
在這幾年有逐步被受到重視,而促使法律一點一滴的改變。雖然不能夠完全合乎我們的
期待,但是慢慢改進。
在森林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裡,有很多都涉及到刑法跟行
政法的規定,在討論處罰時,基本上不脫四個部分的處理;第一個一定是看他有沒有符
合構成要件;第二個看他有沒有所謂的違法性;第三個則在討論罪責的問題;最後一個
才是討論量刑的問題。
蔡教授這篇文章則深刻的幫我們討論,早期雖然有慢慢成立原住民族基本法,但基
本上還是依據既有的邏輯來判斷。像我們刑法57條課刑是量處,則是考量他的犯刑動機
是否其情可憫;而61條,雖認為這個刑度很低,卻還是不把它免除其刑。所以基本上,
現今法律都還是判定為犯罪情形,只不過在考慮他特殊的情況下,予以做一個比較減輕
或免除其刑的情形。
蔡教授在這篇當中提到,台東法院的90年196號、90年度268號判決,都是採取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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