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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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魯凱族人口總數約一萬一千多人,主要居住在屏東縣霧台鄉、三地門鄉、瑪家鄉及
               高雄縣茂林鄉、台東縣卑南鄉等鄉鎮。日治以前,魯凱族以部落為獨立的生活單元,有
               自己的傳統領域、獵場、漁場及耕地。然而,歷代殖民力量的入侵,使得魯凱族群固有
               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習俗產生劇烈的改變。這個改變不僅導致部落傳統的社會制度逐漸瓦
               解,許多珍貴的在地知識也漸次消失。


                    在去年莫拉克風災中,屏東縣災情嚴重,魯凱族聚居的霧台鄉更是首當其衝。隘寮
               北溪流域所有的部落都有許多家屋、耕地、公共設施以及祭儀空間慘遭風災肆虐,唯一
               位於隘寮南溪的好茶部落(Kochapogan),全村更被淹沒在土石流中,從祖先遺留的土

               地上憑空消失。交通方面,通往霧台全鄉主要幹道台 24 線更是柔腸寸斷,其損毀程度,
               只能用滿目瘡痍來形容。

                    災後政府已決定將隘寮南溪的好茶部落遷至瑪家農場,阿禮、吉露、佳暮、伊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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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隘寮北溪部落則移住到長治鄉慈濟大愛園區,總計遷村的族人近 450 戶,約 2000 人 。
               莫拉克災後,立法院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賦予政府限制原住民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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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的法源 。可以想見,災後原住民部落的安置與重建如何能順利
               進行,對臺灣社會將是一個重大的挑戰。然而,令人憂心的是,政府的災後方案,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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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世居山林的原住民移至平地 ,對於山林環境的有效保育以及原住民族群的永續發
               展,欠缺縝密及長遠的思考。基本上,我們認為,山是原住民的故鄉,原住民被強制遷
               離其世居的家園,被迫與山林分離,顯然違反了原住民與自然共生的傳統生活方式與價
               值。


                    過去,我們看到原住民遷村因為移住地點的不當和規劃草率、導致部落的文化流失
               與社會關係的崩解(台邦.撒沙勒,2009;  謝志誠,2008)。事實上,在台灣甚至在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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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原住民遷村政策備受質疑,國際社會也有諸多反省和批評 。在這次莫拉克風災中,
               我們看到政府及慈善團體對遷村、重建政策的擬定有許多與原住民意願背離的想像與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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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雖然重建特別條例第五條將重建計畫內容細分為家園重建、設施重建、產業重建、


               1   目前政府預定辦理遷村的隘寮群部落包括大武、阿禮、吉露、佳暮、好茶、伊拉等部落。其中,好茶部
                 落 177 戶被安排搬遷至離原部落較近的瑪家農場,剩下的其他部落(包括阿禮、吉露、佳暮、伊拉第一
                 階段遷住戶合計 154 戶)居民,已於今(2010)年 8 月集中遷移至長治大愛園區。
               2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20 條:「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
                 或違法濫建之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
                 且應予符合前項之適當安置」。
               3   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雖以尊重及救助為主,但也框架了「兼顧國土保安與環境資源保育」及強調「應遵
                 循國土保育與復育原則辦理」,同時亦提到「…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此
                 重建的規範及價值,限制也框架了災區族人的需求與意願。
               4   依據聯合國〈國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第一節原則  6:「每個人都有權受到保護,不被迫從家園或
                 習慣住處任意遷移」。 原則 9:「 國家有特別義務保護原住民族、少數民族、農民、牧民和其他特別依靠
                 土地、與土地關係特別密切的群體,使他們免受遷移。」。
               5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20 條,雖明訂「…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
                 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其中,「原居住者」為單一的個人,而非如原住民團體所期待的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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