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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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看法。當國家開始慢慢有所體認,也開始成立原住民族的基本法之後,對於像森林法
原來採集的規定,增加了森林法第十五條的第四項;對於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當中,
也更改增加了廿一條的第一項,以及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就上述所謂構成要件的討
論,我們對於原住民的狩獵,基於他生活及祭典上面的需要,這個時候應該完全排除所
謂違反法律的構成要件的情形,才是從根本來解決問題。
當然,在早期的時候,關於狩獵是否有違法性的情形,也已在學術上面討論過。他
說,原住民基本法當中第十九條已經講了,原住民有這些權利,所以他是依照法律的行
為;如用違法性判斷來做,說這並非刑法當中阻卻違法的事由,以做為排除這種違反行
政法跟刑法的思考,這都是我們在法律上面努力求取改善的情形。如以法律的演變來
講,基本上行政法跟刑法對於判斷是不是要處罰的情況之下,基本也不對於三種法義做
討論,第一個就是國家的法義,第二個就是社會的法義,還有個人的法義的侵害。
前面我們在講說,對於該法的省思多是在糾正以往的錯誤;待開始慢慢理解,他有
他的文化、我有我的文化下,也就是蔡教授所講的第二種情形,能夠採取多元文化跟實
質平等的思考,才可逐步做改善。到最後,我們明白無論是行政法或刑法的思考,在認
定什麼叫做國家法跟社會法義的時候,如果單純從一個漢人的立場,或以受過西洋歐洲
文化薰陶的背景來作思考,這個是危險的。
所以,蔡教授也提到,如果原住民沒有共同參與、決定該規範,做為一個自治的主
體,在這自主性的判斷情況之下,使用其他不同的文化,會造成沒有辦法站在同一個歷
史、社會環境的觀點去思考這個問題,對立法來講是有危險性的。最後一點,在未來整
個原住民族法律發展上,把國家法義跟社會法義重新的思考,將會對行政法跟刑法提供
一個改善的可能性。
最後,蔡教授所提到的新的物權法,是一個相當好的結尾。於98年1月1日的改善,
把以往完全以採法定主義設計的物權法,增加了習慣,將以往討論所謂構成要件、違法
性提供新的看法。試想,如果今天是在你自己家裡的後院養雞養鴨,在這個情況之下,
你要去吃這個鴨吃這個雞,還需要問別人嗎?這個也許是蔡教授很有趣的一個,把物權
法的觀念放在最後面,做一個總結的思考。如果今天我們承認原住民在他的傳統領域上
面,他就有採集跟狩獵的情形,那難道還要有國家的法律去干涉嗎?這個是我最後一個
對這篇文章的結論,以上報告供大家參考,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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