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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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林昀嫺 助理教授
主持人,各位來賓,大家好。今天拜讀蔡教授的這篇文章,我個人看了之後覺得非
常的佩服,蔡教授這篇文章是用田野研究這樣實際了解的方式,對於排灣族的長嗣繼承
制度做一個深入的訪談,同時從一個判決的角度作為出發點,是一個最早期的觸發,去
研究跟觀察排灣族長嗣繼承是不是仍然具有法治確信,以及一個習慣法運作的實況到底
應不應該被法典化,我覺得做這樣的研究是相當不容易的。所以評論的一開始,就要先
表達個人的敬佩之意,尤其是法學的研究方法,就是比較少用這樣一個承起人類學的田
野研究,還有法律分析的方式,所以我認為這篇文章相當的難得,並且在未來相關的立
法和司法裁判上,具有一個重要的參考價值。我個人其實對原住民的習慣法並不是很熟
悉,所以我今天是來學習的,不過我可以從一個法學者的立場,不能夠算是做評論,就
是說一點讀後感。
首先我想要先講到的是,作者在第4頁跟第5頁的部分,在研究方法的部分提到從法
律多元主義的論述出發,採取由下而上的法律扎根理論研究法,我要從這一點來談起。
我們如果是從法律多元來看的話,那我會很好奇,因為法律多元它其實就是我們要避免
滅物,不要把某一個強勢民族對於事物的陳述和理解方式,轉化到國家制定法,然後以
法律的強度來要求全國人民共同遵守,然後忘了屬於其它地區族群的民眾有他們自己的
一套生活方式與規範。那我想要更深入一點再去問的是說,其實在這個多元規範之下的
個人,因為個人處在一個多元規範的複雜和互動的情況之下,他個人在自己的權利爭取
上,是用一個怎麼樣的協商或應對的策略,這是我比較好奇的。作者在這裡提出,長嗣
通常是在結婚的時候,獲得一筆叫作結婚時的特種贈予,所以排灣族人的習慣跟民法的
繼承篇開始有了一點交集,那也就是因為排灣族用了這樣一個民法的規範讓他的長嗣繼
承也可以持續下去,這是一種延續長嗣繼承制度的策略。但是我們在法律多元的觀念來
看的話,其實這是一個兩面的影響,也就是說排灣族人當然可以禁用民法的規範,用來
做為延續自己族人的習慣法的一種策略,但是同時在這種情況之下的個人,同時也可以
禁用國家的實定法來為自己的權利作一些爭取,這中間也會拿來作為協商的後盾。我對
於像這樣一個互動的關係非常有興趣,像陳昭如老師這樣曾經有作過關於女兒爭產的繼
承權的實踐研究,其實這裡面有很多互相觸發的地方,女性雖然被要求要拋棄繼承,但
是同時也是因為國家實定法對她的保障,所以她在整個繼承權的實踐裡面,她也出現了
一個可以拿去做種種的協商以及交易的後盾,這不僅僅只是順服於這樣的傳統而已,所
以也許等一下陳昭如老師也可以對這方面做一些評論。
那麼從全文的內容來看的話,我知道做問卷調查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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