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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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包括長嗣繼承係祖先留下來的習俗之外,尚包括:(A)長嗣要養父母,餘嗣嫁人後會
               搬出去住,不一定會回來養父母(R9,R23);(B)弟弟妹妹分到了,可以家裡的事什

               麼都不管,可是長嗣要當家,碰到事情都是長嗣在處理,所以在家產分配方面,餘嗣還
               是要尊重老大(R19);(C)家裡的東西應該完全都是留給留在家裡的那個人,因為這
               個家原本如果有三筆財產的話,剛好有三個小孩子一分,到底最後誰一直繼承這個家,
               就變成找不到,「家」分到後來會不見了(R2,R15);( D)應該要為每一個族群量身訂

               做法律,這樣部落裡的人才不會對法律反彈(R8);( E)透過傳統方式來處理繼承糾紛,
               比較有人情味,如果法律能夠尊重習慣,遇到糾紛時,也用習慣法去處理,可以減少人
               與人之間的爭執,對當事人的傷害也可以減到最低(R4)。

                     一位身為貴族/餘嗣的受訪者(R21)談到:



                    ―訪問者:民法有規定,兄弟姐妹對於父母所留下的財產擁有帄等的繼承權,那麼您認
                           為台灣的法律是否需要特別去保護長嗣繼承的傳統?為什麼?

                    受訪者:我認同,排灣族長嗣繼承的傳統需要透過修法來進行保護的動作,因為長嗣
                           所繼承的東西,是要一代一代不斷的傳給直系的下一代血親。不要和西方的民
                           法相提並論,因為既然是原住民的法律問題,尌應該用原住民的法律來解決。
                           這樣老人家會因此得到比較好的照顧,我們的姓氏、我們家庭的名字、在族裡

                           地位也可以藉由長嗣繼承的傳統而被保留下來。如果讓排行較小的弟妹,在繼
                           承中和老大繼承相同的房屋、姓氏、階層等無形的東西,會造成混亂,是不行
                           的。(R21)‖


                     另有一位身為平民/餘嗣的受訪者(R19)也提及:



                    ―訪問者:根據排灣族的傳統,是由老大留下來繼承,弟弟、妹妹不能跟老大爭,但是
                           目前的民法有規定,父母過世後,兄弟姐妹對於父母所留下來的遺產有帄等的

                           繼承權,請問你認為台灣的法律需不需要特別去保護排灣族長嗣繼承的傳統?
                    受訪者:我覺得要保護,尌像我剛才講的,弟弟、妹妹都分到了,他什麼都不管了,
                           有一天碰到事情誰處理?老大會講說你們財產都分啦,還跟我要求什麼,有事
                           情自己解決!這是一種對老大的尊重,將來的子子孫孫,我的孩子結婚怎麼樣

                           的,都是我哥哥要幫我處理,哪怕是我哥哥過世了,他的老大也是要幫我們處
                           理,所以我還是希望保有這樣的傳統,不要像帄地人一樣爭財產,這是一個互
                           相尊重,現在尊重他,將來他對我們也是有一個責任。(R19)‖



                     由此可見,排灣族人對於「家」的看法,並非期待由眾子女去為這個家來開枝散葉,
               而是特別注重長嗣這個主幹的傳承與發展,因為相對於長嗣的繼承權利,長嗣對內亦擔
               負著對父母及餘嗣的照顧責任,對外也代表這個「家」。根據排灣族人對於「家」的思
               維與想像,民事實體法上應如何規範排灣族人的繼承事件,有受訪者表示,應將長嗣的
               遺產繼承權利與扶養父母及照顧餘嗣的責任作出權利與義務的聯結,盡義務的長嗣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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