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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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傳統長嗣的繼承權利。

                     例如,有身為平民/餘嗣的受訪者(R17)表示:



                    ―長嗣繼承習慣應可維持,但也要看老大有無對家裡盡到老大應盡的責任。(R17)‖


                     另有身為貴族/長嗣的受訪者(R3)建議,原則上應採用長嗣繼承制度作為排灣

               族的繼承法規範,但若父母或子女間有特別的家庭協議,則應以協議為準。亦有身為平
               民/長嗣的受訪者(R14)提醒,排灣族在地理分布上,分為北排灣、中排灣和南排灣,
               長嗣繼承制度內容會因為區域而有所差異,所以制定統一的排灣族繼承法規易產生適用

               上的困難,應依各個部落的習慣來處理。故而本文認為,於民事實體法的層次,僅規定
               「排灣族人的繼承事項依排灣族原住民習慣」即可,至於習慣的具體內容,可委由法官
               根據案件的個別情狀判斷。




               五、結論

                     根據本文的深度訪談紀錄,排灣族「長嗣承家、餘嗣分出」的繼承習慣於現今的排
               灣部落仍具有習慣法的地位。雖然在法院內,民法為裁判形成的依據,但在法院外,排

               灣族人有以生前贈與的方式避開民法繼承編由子女均分的法律規定,如遇繼承糾紛,部
               落內亦傾向於以「長嗣繼承」的傳統觀念來協助排解。在民事實體法的層次,「長嗣繼
               承」應成為排灣族人繼承糾紛的解決依據。但應注意,長嗣享有繼承權的相對義務-扶
               養父母和照顧餘嗣-也應一併納入規範要求。長嗣繼承習慣的具體內容,為因應排灣族

               人於不同區域之間的習慣差異,亦可委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個別情狀判斷,於民事實體法
               上僅規定「排灣族人的繼承事項依排灣族原住民習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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