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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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的設定,其中有一個部分就是說,當作者在想要知道說到底現在長嗣繼承是不是還在
排灣族族內、部落裡面,是不是仍然具有法治確信的時候,所問的問題第一個她是先問
說,你跟你的鄰居熟不熟,接下來就是說如果熟的話,依照你的印象,你的鄰居也都是
用長嗣繼承的方式嗎?這是我從文章裡面讀出來的訊息,也許有所誤解,等一下可以請
蔡教授再補充說明一下。那我的想法是說,為什麼不是直接去問受訪者說,你自己家裡
是不是長嗣繼承,以及如果是的話可不可以再告訴我說,你所認識的鄰居或是親戚,他
們是不是也都是長嗣繼承,然後有那些,差不多去算一下,到底有多少人,因為如果說
只是問說你對於鄰居熟不熟,以及鄰居們是不是都是用長嗣繼承的話,就好像在問印
象,我覺得是不是能夠就代表說真的是大部分的人都有這樣的確信,那這個話可能就會
比較有點問題,也許是我的誤解,所以等一下我很願意再聽聽看蔡教授的說法。
另外,第二問題的重點,就是長嗣繼承的規範到底應不應該納入實定法。這一部分
的話,我看文章是以受訪者編號R17的受訪者的發言作為根據,受訪者說他認為應該要
把它納入實定法的規範,但我比較好奇的是,蔡教授作為一個像這樣長期的深度的研究
者,蔡教授自己是怎樣看待這件事情?自己的想法是什麼?我覺得這是很困難的事情,
就是到底那一些人應該要適用原住民習慣法,那些人是不應該適用,那個畫線是畫在那
裡,因為現在實際的狀況就是原漢通婚的情況,還有雜居的情況其實是很常見的,如果
說兩造中間比如說有一造不是排灣族人,不管他是其他的原住民或者他是漢人,在這種
情況下要怎麼去適用原住民習慣法,是用那一族的原住民習慣法,這部分我是因為對原
住民習慣法不了解,所以我是真的很需要等下也許蔡教授或其他老師們可以跟我說明,
我會非常想了解。我在想會不會是有點像國際司法準據法的問題,是不是像在國際司法
的選法程序裡面,我們要看的是它的連繫因素,那是不是這樣也是一條路呢?比如說某
人的父母親是哪一個族裔,接下來我們再看他的居住地,戶籍地,類似這樣,不然的話,
到底應該怎樣去畫一條線說,你可以適用原住民法,然後你不行,這一方面我希望能多
聽聽先進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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