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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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者:那請問你如果是在調解弟弟妹妹都不願意拋棄繼承的狀況,你們都是怎樣調解?
                   受訪者:帄常都是家裡面的人討論,父母親執意要交給老大,那尌給老大,到時候再看

                        老大要怎麼跟弟弟妹妹共享,基本觀念是共享,那登記的名字還是給老大。(R3)‖


                     另有身為平民/長嗣,擔任公務員的受訪者指出,排灣族的長嗣繼承制度並非等到
               父母親年紀大或是過世時,才進行長嗣/餘嗣間的財產分配。通常是在長嗣結婚時,父

               母即會明確告知長嗣對家產的支配範疇,甚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於結婚時的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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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贈與並非其他繼承權利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民法第 1225 條)的標的 ,長嗣繼承
               制度藉此被保留下來:



                   ―訪問者:如果是「老大」留下來繼承,那家裡的財產通常是怎麼交給老大?
                   受訪者:這是看父母親的意願,有的父母是在小孩一出生尌辦理移轉,有的則是在小
                        孩讀書的時候辦理,甚至也有在結婚時才辦理移轉。理論上,尌端看父母親願意

                        何時讓渡過去給老大繼承。絕大部分,都是在老大結婚時,才將財產辦理移轉佔
                        有。因為結婚的時候,老大尌必頇自己組一個家庭,這時老大尌必頇對於自己能
                        擁有父母親哪些財產,可以支配哪些財產,有著明確的概念。(R6)‖


               3.  長嗣繼承制度應否納入實體法的規範層次


                     在進行深度訪談研究的初期,受訪者向屏東排灣部落的社工朋友請託幫忙介紹受訪
               者時,社工朋友建議由本身為貴族/長嗣的受訪者開始進行訪談,因為他們是「對長嗣繼
               承傳統文化比較懂的人」。但由於排灣部落具有貴族/平民與長嗣/餘嗣的社會階層體
               系,本文認為在考量是否另定特別民法以尊重排灣族的長嗣繼承傳統時,應將平民階層

               與身為餘嗣的排灣民眾對於繼承之法律觀點納入,以避免研究成果落入「採取貴族階層
               之特定立場」或是「維護貴族階級/長嗣之利益」的窠臼,故而自深度訪談中期,特別
               注意受訪者的背景資料,企能使貴族/長嗣與平民/餘嗣於訪談紀錄中,均能對於「長
               嗣繼承制度應否納入實體法規範的層次」舒發意見。


                     在瑪家鄉 22 位受訪者(R2-R23)當中,有 11 位受訪者身為平民或是餘嗣。一位
               身為平民/餘嗣的受訪者(R18)表示,分得到土地的人才能從事農耕,萬一家裡的地很
               小,根據長嗣繼承傳統,就只有老大拿得到,弟弟妹妹是分不到的,所以排灣族的長嗣

               繼承傳統必須要改變。另有一位身為平民/長嗣的受訪者(R12)則指出,在長嗣繼承習
               慣之下,容易導致老大不爭氣,會依賴父母,還是讓她的三個孩子們公平比較好。還有
               一位受訪者(R20)的想法介於長嗣繼承與子女平均繼承之間,認為孩子們應該要平等,
               弟弟妹妹們不能完全沒有分到,但貴重的東西還是應該要交給老大。


                     然而,其餘的受訪者仍然認為長嗣繼承的習慣應受到實體法的特別尊重,對於排灣
               族人的繼承糾紛,應排除民法繼承編而優先適用長嗣繼承習慣來定紛止爭。其所持理由


               34 參見司法院 21 年院字第 743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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