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2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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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所做的研究,一則他當然有一個外人觀點的觀點問題,另外一個問題是,到今天
到底他在什麼樣子的程度上面還是對當今的阿美族社會而言是有效的知識,幾十年前日
本人所作的研究是不是能夠拿來描述今天的這個社會。當然我們也知道戰後台灣,特別
是我們中研院的民族所,對於台灣的原住民也作了很多的研究,也有很多的出版品,當
中其實也相當程度的仰賴日本人所作的研究成果,像戰後的人類學研究成果跟戰前的日
本人所做作的研究成果很難切割,在既有的知識上面去繼續再生產,那麼面對別人所生
產出來的知識,那一個由原住自身所生產出來的知識如何可能,以及就立場論的知識論
而言,它是否會比較正確,我想這是一個可以思考的問題。我們也知道說近年來也曾經
辦過一些傳統規範的工作坊,試圖讓原住民自己去生產出有關於自己的傳統規範的知
識,我不曉得就蔡教授的看法,什麼樣子的方式可以讓我們去生產出比較正確的傳統規
範的知識,這是第三個想請教的。
第四個是攸關於知識跟制度之間的聯結,我們假定可以生產出一個相對而言正確的傳統
規範知識,它其實應該會是很多不同的知識,如何在制度上成為這個制度,我們知道說
現在的原住民基本法,其實在往上溯到我們的憲法,都要求要尊重自治並且尊重原住民
的文化,這當中特別是原住民基本法,當然它隱含了一個伙伴關係的可能性,到目前為
止我們看到其實做的很少,它往往被用一種特別法的方式在處理,例如剛剛蔡教授講到
這個魚叉的問題,我們都知道長期以來,一直有這個子彈跟獵槍到底算不算是同一個東
西的問題,我們的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用一個特別的方式把它排除,森林法的方式也
是一樣用特別法排除。當我們在思考伙伴關係的時候,我們當然想的不是一個普通法跟
特別法的關係,而是一個平行的、有效的法規範,那麼這個平行有效的法規範,它如何
可能,以及它如何去處理群體之間的互動,因為跨群體的親密關係是存在的,並且是為
數相當多的,在這種情況底下,就像剛才林昀嫺教授有講到,這個準據法如何處理,尤
其是當它可能是原住民自己內部跨族群的通婚,或者是跟原住民以外的。印度有一個被
提議的處理方式是用一種所謂的雙軌制,就是可以自由選擇,他們有宗教法跟不同族群
法的問題,我要選擇我的族群的法律,或者是我要選擇一個一體適用的所謂的一般法,
那麼這個一體適用的一般法,跟這個不同族群的法律,或者是宗教法,適用那一種,是
把權利放在個人的手上。當然他們講的不是形式,讓人們可以自己去作選擇,我不知道
授請教的,我的評論就到這邊,謝謝。
說特別是就這個親屬跟財產制度而言,這樣一個雙軌模式是否可行,也是我想要對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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