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7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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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各氏族經常召集氏族聚會,讓都會區的親屬藉此機會相互認識,增進感情加強民族認
同。氏族聚會稱 misangasaw,前綴的 mi-是指要做成…,要形成親屬集團,但是阿美族
語的含義沒有這麼複雜,就單純的指氏族聚會。其主辦者受日本教育者,稱「親族會」,
受漢文化較深者稱「宗親會」,但是,不管其名稱如何,皆以母系親屬為主。就如筆者
本身為例,參加爸爸這邊的親族會,我只是配角,在介紹氏族各家成員時,我的家族排
在最後,在他們製作的族譜我的家族還排不上。但是,在媽媽的宗親會上我的位置排在
最前面,而且是 ngasaw 的 faki,何其尊榮。
由此可見一個人對於 ngasaw 的歸屬,就如同對親屬集團的歸屬一樣,是以家的成
員為其加入為要件,與單系社會的氏族(clan)的歸屬相似,也就是一個人只能歸屬於一
個 ngasaw。雖然有時父系和母系成員互動良來往好密切,但是,母系的歸屬感還是比較
強烈。
伍、財產權之轉讓
阿美族的部落以集會所為中心,有關部落的所有事務在集會所由部落領袖主持部落
會議做成決議,再由年齡階級去執行。如果涉及祈雨等祭儀,則由祭師來主持。由此可
知阿美族社會是由「領袖制度」、「年齡階級」、「祭司(巫師)」運作。部落財產的產生、
使用和處分也在集會所的部落會議決定。一般來說公有財產是屬部落所有的族人所共
有,因此,部落領袖只扮演財產之管理人並非所有權人。因此;部落公產的管理權是隨
部落領袖之轉換而改變,部落領袖並無權自己使用公產,因此不發生繼承之問題。
家族財產之承繼與轉讓:從上述阿美族的親屬關係即可看出承繼法則為:
(1) 夫入贅從妻居,其子女大多幼從母居,長女為第一順位的財產之承繼人,她長大成
人後在母家招贅婚成家。但是男子長大後出贅從妻居。不管男子入贅或出贅從妻居,
皆不繼承任何財產或攜帶任何財物(只帶自己常用腰刀和背袋)。
(2) 長女原則上是一家財產之承繼人,如長女病故則由次女繼承亦有幼女承繼者。一家
財產包含土地(水田、旱田、菜園)、房屋及其建地。
(3) 長女之妺妹招贅結婚後仍住本家,待生子女人口眾多生活空間縮小時,分出居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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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新家稱為分家(ciloma’ay) ,分家時要請 faki(舅舅)回來決定部分家產分配給分家
者。一般來說舅舅說了算數,全家族都會遵行絶少有違命者。
Faki 在還沒有被招贅之前,一生辛勞工作為生家置產,奉養父母照顧弟妹及其他家
人。加入年齡階級參與部落事務不辭勞苦,待其入贅他家時只帶自己用的腰刀和背袋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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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loma’ay 一詞,前綴 ci-意為具有…,後綴的 ay 為形容詞,詞根的 loma’意為房屋,因此 Ciloma’ay 意
為擁有房屋的人,也即分家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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