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4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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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iyal 海
2.raka 海邊沿岸之礁岩
3.tokos 近山。
4.lotok 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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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pitademan 墓地。
6.kitakit 領域、國家。
7.tefun 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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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sailoh(山上)草原。
9.kali 埤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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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piara’an 水源、水圳。
11.kohkoh 原野、放牧地。原野與放牧地皆稱為 kohkoh,其間並無加以區別的稱法,大
概是因為語言單純且詞彙少的緣故。
(二)、家族所有之財產
阿美族人如發現一塊可耕地時,如立刻加以開墾則可據為已有,如想日後才開墾,
則可在自己可開墾能力的範圍內之可耕地四周插上竹或樹幹,中間再插一根。如附近找
不到樹枝或竹子,則可將可耕地四周的雜草綁成圈(不拘任何樣式也可以堆石塊)作記
號,這塊可耕地就可據為已有,此可謂先佔權。但是,如過一段時日乃不開墾,他人可
在集會所宣告該地他要耕作,如無人提出異議,該地轉為他人所有。而各社各人土地所
有權之發生,則是由祖先以上述方式先佔開圃以後,子孫連綿耕作而自然發生的地主權。
家族所有之財產舉例如下:
1.palomaan 宅地(loma為「家」之意,前綴 pa-意指做為…,提供…,要給…之意,放
置…,而後綴的 an 意指地方、場所,因此 palomaan 可譯為蓋房屋的地方,也就是安
家之所)。
2.pananoman水田(前綴 pa-與後綴的 an 意同前說明。 nanom 為「水」之意,因此 pananoman
可譯為給(人、動物)喝水的地方,延伸意指水田)。
8 tadem 名詞「墳墓、墓地」,動詞為「埋、埋葬」之意,複合綴 pi-…an 意指地方、場所、時間之形態,
pitademan 可譯為埋東西或埋葬之地。
9 前綴 sa-意指要把什麼東西當作…,iloh 表示「燒、燃燒」之意,sailoh 是要燃燒之草地,或指坡地之茅
草原。
10 複合綴 pi-…an 之意同前,ara 拿 , piara’an 原意為拿東西的地方,原文為 piara’an to nanom 拿水的地方,
一般只說 piara’an 即指水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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