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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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跟年齡組織有關的事務,亦有以下幾點與會所有關:
1.年齡組織以會所為集會(kacdngan)的場所。全體或各組各級都有大大小小的會議、
康樂活動,這些活動大都在會所內舉行。
2.以會所為夜宿所(kafotian)。凡傳令員(pakarongay)以上的男子,只要未婚,依照
習慣都須夜宿會所。時間大約是晚上八點起至次日早上五、六點左
3.以會所為勤務所(pikacawan)。年齡組織有看守、守望相助(mikacaw)的任務,都在
會所內執行任務。
4.以會所為判決所(katatfocan)。凡違規受審者都在會所內辦理處分。(成功鎮志 1997)
參、財產之所有權
阿美族的財產分類繁多,大致可以分為集體所有制和個人所有制兩大類。其下又可
以細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自然財產和人為財產。以下以集體所有
制和個人所有制來說明:
一、集體所有制
集體所有制又可分為部落所有制和家族所制,部落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土地為主,其
地目及其名稱大略如下:
(一)、部落所有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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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周邊族人生活區域範圍內 地上空間和地底下之自然資源,皆屬部落共有之財
產,土地包括如部落的集會所、墓地、道路、橋梁、水井,部落周邊之獵場、山林、荒
地、溪河、(臺灣番族慣習研究 第一編第四卷 1921:310)東海岸的阿美族還包括泉水、
水井、近海、海岸、礁岩等。
日本學者鈴木作太郎的研究也認為:
阿美族有非常發達的私有土地制度,屬於社或部族所公有的只有狩獵地。其所有
權的範圍下至地底上達九天。然其土地所有權是經先占、賣買、交換、贈與、繼承等
方式取得,從祖先移住先占以來,延續傳遞給子孫且經頭目或社民公認下成為自己所
有的土地。(鈴木作太郎 昭和七年(1932):13)
以下舉數類部落所有之財產:
7 此乃為傳統領域與生活區域不易明顯劃清界線。因早期阿美族受到南部的卑南族、中部的布農族、北部
太魯閣族和泰雅族之威脅,阿美族遷移頗為頻繁,南自台東馬蘭一帶北到花蓮吉安附近,來回移動,設
部落定居下來也在 20 世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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