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1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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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陳昭如  副教授





                    大家好,今天佷高興也很榮幸在這邊擔任蔡教授的論文評論人,我自己的身分跟認
               同是個漢人,我也不是原住民法的專家,但是長期關心原住民法,所以我想今天就以這

               樣的一個身分來就蔡教授這篇文章做一些請教跟一些想法,希望可以跟今天在座的各位
               分享。

                    蔡教授今天的文章我學到很多,蔡教授非常清楚的把阿美族的傳統社會組織跟財產
               制度做了一個清楚的介紹,首先我有一個比較小的疑問是說,剛才蔡教授在把阿美族的

               傳統制度跟現在國家的功能作一個對比的時候,我想蔡教授可能有一個企圖是這個可能
               可以作為一個自治的基礎,不過我的疑問是在於說,為什麼母系的祭祀,像剛剛蔡教授
               自己也提到,為什麼可以被等同於立法的功能,如果說它就是因為可以主持家裡面財產
               的分配跟家的事務的決定的話,那似乎還不能夠完全算是等同於立法的功能,所以這是
               一個想要對蔡教授請教的地方。


                    第二個問題是,由於阿美族是所謂母系的社會,在蔡教授的論文當中,也使用了招
               贅婚來描述阿美族的婚姻模式,我對這樣一個概念跟語彙的使用有一些疑問,所謂的招
               贅跟嫁娶婚的分類事實上是一個漢人的婚姻制度底下所採取的分類,那麼這個分類就是

               所謂嫁娶跟招贅的區分,其實已經隱含了一個嫁娶是正常,而招贅是偏差這樣的一個價
               值評斷在裡面。因此,使用這樣一個漢人語彙來描述這個阿美族的婚姻模式,是不是那
               麼的適當,這是我也想請教蔡教授的。這又關聯到我的下一個問題,如果我們會使用漢

               人的語彙去描繪原住民的婚姻模式或社會關係的話,這當然跟這篇論文一個很核心的我
               們可以去思考的問題有關,就是到底原住民的傳統規範的認識如何可能,這既是一個觀
               點的問題,也是一個方法的問題,也是一個認識的問題。

                    我們知道歷來原住民經常是被界定的,自從被親帝國的這些官員們界定、被到台灣

               來傳教的外國人界定、殖民台灣的日本人界定、戰後台灣的人類學家界定,處在一個被
               別人定義的位置,被別人所定義當然可能出現一些問題,我也在想這個招贅婚是不是在
               這樣子的被定義的脈絡底下,我們開始非常習慣的去使用招贅婚來描述這個母系社會的
               婚姻模式,但是他可能其實是借用一個漢人的語彙。那麼這個剛講到認識的如何可能,

               尤其是他可能受到某些長期以來知識生產模式的影響,這個蔡教授在這篇文章當中,他
               一方面引用、特別是日本殖民者在台灣所做的調查研究,另一方面我想它其實揉雜了非
               常多蔡教授自己本身作為阿美族的一員,對於阿美族規範的認識跟理解,而我的疑問也
               是在學習法律史的過程當中始終有的疑問,那就是這麼多年前的日本人他們對於台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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