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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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權做為一種複合性權利:以日本阿依努族文化權發展史為例




                                                         吳豪人


                   「老實說,原本我是希望在今天這場攸關阿依努民族人權的裁判中,使用阿依努語進
                   行意見陳述,好讓日本人知道阿依努民族的存在。可是事前法庭告訴我,這是不被准
                   許的。不得已,我只好使用對我而言是外國話的日語,來表達我的意見。儘管做為一
                   個阿依努人,對於我的民族語言被封鎖憾恨無比」

                                            ──  萱野茂,二風谷訴訟第一次口頭辯論(1993 年 7 月 8 日)



               一、 導言


                    同樣作為擁有原住民族的國家,在關於如何促進與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的,許多政
               策、立法的實務與理論的想像裡,除了援引國際人權法典之外,台灣基本上是清一色的
               美加澳紐派。換句話說,純英美法系思考。而對於同屬大陸法系,而且對台灣與中華民

               國的近代法律繼受影響最大的日本,卻似乎興趣缺缺。一個很重要的理由,是因為日本
               空有法治大國之名,卻對於該國原住民族──阿依努民族的法律保護,實在乏善可陳。
               至少就原住民族權利保護而言,不論是法理論或立法/政策實務,台灣都比日本「先進」
               得多。


                    例如,台灣的某位原住民族菁英就曾為文直指,這十幾年來台灣原住民族的發展神
               速,舉凡法律、社會、教育文化乃至部落的重建等等,都日趨成熟與安定。而最大的原
               因,是因為台灣的原住民族有憲法的明文保障、有國會議員,以及由中央部會級的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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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事務委員會 。這三個保障,日本均付之闕如。因此不少日本學者,也甚為贊同這
               位菁英的自信之說。北海道大學法律系教授常本照樹就曾寫道:「在原住民族政策上,
               台灣可說遠比日本來得進步」(常本照樹,2005)。

                    不過,筆者對這種見解,持高度懷疑。在原住民政策上「先進的台灣/後進的日本」

               這個命題,縱然不是個偽命題,恐怕也只是個虛相。這就如同舊蘇聯的憲法大概是當時
               全世界最先進的憲法,但舊蘇聯的國民並未真能享受到全世界最完整的人權保障,是一
               樣的道理。在近代西方法體系裡,中國的古諺「徒法不足以自行」是不可想像的狀態。
               但在台灣,卻是一個常態現象。所以才會有原基法通過足足 5 年,22 個子法一個都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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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行政院的「舊蘇聯現象」 。


               1   林江義「再思『先住民』?愛伊努族的名称」『原教界』第 18 期、8-9 頁、2007 年、台北。
               2   更不用說,在司法實務上,很少有審檢真的把原基法當一回事。至於最近行政院版的那部完全違反原住
                民基本法的自治法草案,不值得在此耗費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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