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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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E 當 B 公約 27 條所謂的少數民族為原住民族之際,則其民族之文化享有權應受到更大
的保障
F 阿依努族確實是原住民族
G 國家進行對原住/少數民族的阿依努族文化權有重大影響的事業時,首先必頇反省:
過去日本國如何迫使阿依努族文化衰退的歷史;並盡其可能的多方考慮。以此而言,
本案中政府明顯的怠忽、輕視事業認定之際原本最重要、最應進行的諸利益之比較衡
量,不負責任的做出「水壩的公共利益優於阿依努族的文化利益」的判斷,從而其行
政處分乃超越了其裁量權權限而成為違法行政處分
H 因此以違法的事業認定為基礎所為之本案徵收裁定亦屬違法
I 然而,本案判決之前的 1996 年,水庫已經完成並開始使用(聖地已遭淹沒)。事已至
此,若撤銷徵收裁定,將對於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傷害,不符公共福祉。故本案徵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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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雖然違法,但依行政事件訴訟法 31 條 1 項 ,判決本案徵收裁定違法,同時駁回原
告請求。
J 原告被告雙方均同意不上訴,本案確定。
三、二風谷判決分析及檢討
(一) 二風谷判決的日本國內法與國際法上的意義
1對於阿依努族的「先/原住民族性」之承認
本判決由於是日本史上首次承認阿依努族為「原住民」(日文稱為「先住民」)之判
決,純就此點而言,也許可以稱得上是日本司法史上的劃時代判決。在此判決之前,無
論是司法判例,或者是日本政府的傳統見解,均傾向承認阿依努族為少數民族,但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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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其為先/原住民族 。而日本前總理中曾根康弘於 1986 年 9 月國會中的「日本單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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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論」發言 ,更是箇中代表。依照中曾根的見解,則阿依努族不但不是原住民族,甚
至也不是少數民族。事實上,建設大臣基於土地徵收法,要求北海道徵收委員會對本案
訴訟標的物的土地裁定強制徵收,正好就在中曾根發言的翌年。由此可見,當時的日本
政府甚至比司法及官還要保守且無知。而且直到進入訴訟之後,日本政府對本案的立
場,仍然是:
11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 31 條 1 項:「取消訴訟時,當處分或裁定為違法,但若將其取消將對公共利益造
成顯著的障礙之際,因而在考慮其損害賠償或防止的程度與方法等所有因素之後,如仍可認為取消處分
或裁定有違公共福祉,則法院可駁回請求。此時,必須在該當判決之主文中,明白宣示該處分或裁定為
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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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決中,最有名的是「阿依努肖像權裁判」(1985 年提訴,1988 年和解)。參閱『アイヌ肖像権裁
判・全記録』現代企画室編、1988。政府見解可參閱日本 B 公約國家報告(1980 年第 1 報告書中否認
日本有少數民族,1987 年第 2 報告書才改口承認:「說阿依努族乃 B 公約 27 條所稱至少數民族亦無不
可」)。日本政府的目的,據信應該是避免美加澳紐等國「國中有國」的尷尬。
13 1986 年 9 月 22 日,當時的日本總理中曾根康弘,出席自民黨於日本靜岡縣田方郡函南町某旅館舉辦的
全國黨員研修會發表演說時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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