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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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舊蘇聯現象」源自於行政權獨大的歷史包袱,但歷經兩次政黨輪替之後,
               行政權的獨大出現更為細膩而且相當「後現代」的變化。這個變化最驚人而有效之處,

               便在於一種筆者稱之為「轉型不義」的,嶄新政治風格的問世。在一篇未發表的論文中,
               筆者如此寫道:

                   「轉型不義」之所以難以辨識,原因之一尌在於其把一切正義理念、一切救濟管道都

                   形式化、空洞化、戲仿化以及去實務化。「轉型不義」不會被「國際輿論」「國際人權
                   基準」挑釁,因而憤怒失控的辯稱「這是干涉內政」。像中國北韓等國,還經常使用這
                   一類的辯詞,可見其國內的諸多不義仍然極為「古典」。「轉型不義」正好相反,非常
                   謙遜而且樂意參加各種國際人權組織、簽署各類國際人權公約,發表、使用其知識所

                   及的任何人權修辭。然後再用形式上完全合法的「民意、民主程序之立法、依法行政
                   以及司法背書」四般武器,非常抱歉的告知國際社會,「我們是國民主權的國家,而我
                   們的國民用選票命令政府,說他們並不需要這麼多的權利,這麼多的偉大價值。他們
                   要的是快樂與消費,而我們政府無法違逆人民的要求」。That `s it.


                   因此,重要的是做一套說一套,而且唾面自乾面不改色。因為並非政府侵犯人民權利,
                   而是人民要求政府限縮其權利,甚至根本尌是人民主動放棄權利。從邏輯上而言,此
                   時政府並未說謊。因為「政府百分之百注重人(民)權(利)->人民拒絕/厭倦/
                   恐懼擁有權利->人民選出合法政府幫他們卸除權利的枷鎖->負責的政府、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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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僕當然只好照辦」 。

                    因此,原住民政策上「先進的台灣/後進的日本」這個命題,比較值得討論的,就
               是所謂「先進/後進」究竟意何所指。如果依照筆者的見解,那麼台灣原住民政策得以
               「先進」,是因為台灣政府把先進的原住民權利保障「形式化、空洞化、戲仿化以及去

               實務化」。在這樣的基礎上,進一步大談美加澳紐英美法系的原住民族權利保障,多少
               也沾染一點喜劇效果。為此,本文決定回歸耶林「為權利而鬥爭」的古老命題,放棄「先
               進」幻想,檢視「後進國日本」的原住民族,如何使用最古典,最 orthodox 的鬥爭方式,

               從他們那個對於法律尚有敬意的殖民政府手中,緩慢但堅實的奪回權利的過程。這個過
               程的關鍵字是「文化權」,但是在檢視的過程中,我們會逐漸發現鬥爭主線之所以集中
               在「文化權」,是因為攻防雙方都暗默地承認「文化」無所不包的特質,而且最終都將
               回歸到原住民族的傳統習慣與規範的尊重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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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例檢討:日本阿依努族「二風谷訴訟判決 」( NIBUTANI  DAM  DECISION  OF
               1997)及判決分析

               (一)  訴訟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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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豪人「台灣經驗?轉型正義的悖論」未發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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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札幌地裁民事 3 部 1997 年 3 月 27 日判決。本文以下所引用之判決書內容,可參見:
                 http://www.geocities.co.jp/HeartLand-Suzuran/5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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