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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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地所規則(1873)」=利用阿依努人缺乏近代法的所有權觀念,允許日本人新移民
(以下略稱「和人」)「合法」奪取其傳統土地;「北海道地券發行條例(1877)」=以「保
護」之名將阿依努族人的居住地編入「官有地」,其餘傳統土地則分配給和人;「北海道
鹿獵規則(1877)」=全面禁止狩獵;「鮭鱒規則(1874)」=禁止捕獲阿依努人的傳統主食:
鮭魚和鱒魚;「山林假規則(1874)」=禁止採伐燃料及建築用的林木,以及政府行政命令
(1881)禁止使用阿依努語(該族無文字)等(田中宏,1997)。
以上諸法的目的,除了奪走阿依努人的所有生存手段,使之成為絕對的經濟弱勢之
外,也是一種強迫同化政策、一種種族與文化的淨化政策。禁止漁獵就是一個最典型的
惡法。漁獵不僅是阿依努人最重要的生存手段,更與其文化密切相關。但日本政府強行
禁止,並且偽善的「勸農」,卻放任和人移民的濫捕濫獵(原生種的蝦夷鹿在明治中葉
幾近絕種);而在 1880 年代的大饑荒裡,阿依努人在山裡捕鹿即為「盜獵」,在河濱捕
魚即為「盜魚」,伐木以求薪柴或衣服原料則為「盜伐」,無不受到嚴格處罰(上村英明,
2008)。
但是,侵犯阿依努人權益最為深遠的惡法,仍非「北海道舊土人保護法(1899)」莫
屬。本法條文共計 11 條,均為典型的殖民地惡法,最大的特色就是強制同化。除了設
立小學,實施強制同化教育之外,為了將漁獵民族阿依努人改造為農耕民族,本法規定
只有願意從事農耕者才給與土地(第一條)。而且給予的土地並無完全的所有權,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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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管理為前提 ,而且獲得土地 15 年後政府將進行檢查其開墾是否「成功」,只要
尚有未開墾土地,即予以沒收(第三條)。不但如此,相對於和人每一人所分配得的土
地十萬坪,阿依努人則是每一「戶」僅一萬五千坪。依據本法的實施結果,阿依努人最
終只得到北海道全域的 0.01%的土地(約 2750 萬坪),而且如果扣除未通過「成功檢查」
而被沒收的土地(約 590 萬坪),這個數字還會更低。更別提阿依努人所被「給予」的
土地,均屬貧瘠不適合農耕之地了。一言以蔽之,所謂「給予地」(保留地)制度,就
是「先全部掠奪,再酌量給予」的殖民制度(上村英明,2008:53-56)。
二風谷即為給予地。貝澤耕一與萱野茂兩位原告拒絕被國家強制徵收的土地,也是
給予地。而且,更驚人的是,直到 1997 年 3 月 27 日,本訴訟第一審判決(因為兩造均
不上訴,所以也是確定判決)出爐的那一天,「北海道舊土人保護法」仍然是有效的法
律,並未被廢止。
(二)訴訟概略
1訴訟經過與訴訟爭點
萱野茂等拒絕被徵收土地之後,北海道開發局長於 1985 年 4 月 25 日向建設大臣申
7 給予地處分時須行政長官許可(戰前為北海道長官,戰後為道知事)。其立法理由「舊土人皇化之日尚
淺,知識程度頗低」云云,可見本法對阿依努人而言是屈辱性的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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