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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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價值」
「阿依努民族為保有其文化獨特性之民族,依據 B 公約 27 條,其文化享有權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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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國亦應依據憲法第 98 條第 2 項之規定,負有誠實遵守義務」
2 對於國家進行重大工程時,忽略調查阿依努文化的批判
札幌地院的判決書中,同時批判了國家在進行重大工程時,忽略/輕視事前調查該
工程將對阿依努文化的影響。雖然本案中,國家確實曾依照文化財保護法進行挖掘調
查,但即使調查結果發現了該地存在第一級文化財(CHASHI(阿依努族的傳統交易所/
堡壘) CHINOMISHIRI(「我們祈禱的場所」等),竟仍然放任其被破壞。身為被告的國家
則抗辯:原告應明示將受影響的文化地點,國家自然會迴避或考慮。但法院則直接予以
棒喝:
「文化為一總體概念,國家要求原告點狀標示,正足以證明國家對於文化一無所知,
也毫不尊重。易言之,國家並未從迫害他人的歷史之中得到教訓」
「屬於他民族的人們(此處指和人),在嘵嘵自辯之前,應該先謙遜地(對阿依努文化)
表達敬意」
「本案中,被徵收地附近,對於阿依努族而言明顯的具有環境、民族、文化、歷史與
宗教性的重要價值,(而這些價值讓政府)能夠得到機會接觸到原住少數民族的原住地
域之文化,對於民族多樣性之理解以及多樣化價值觀之形成大有裨益……尌算對於不
屬於阿依努族的其他國民而言,同樣具有重要的價值」
「若說為了公共利益,這些價值必頇讓步,當然有可能。但是在要求對方讓步之前,
應先深切反省前記同化政策所導致的,令阿依努文化衰退的歷史教訓,並做出最大程
度的考量」
更何況,二風谷是「給予地」,而給予地制度正是造成阿依努族衰頹的主因。日本
政府不但全無反省,連「給予」不到一百年的土地,也要徵收,
「實乃多數民族所為之輕率且恣意之政策,何得謂之為合法耶」
(總而言之)「為了判斷本案工程所能得到的利益與所將失去的利益,本應該進行的調
查、研究,建設大臣卻完全怠於進行;不當地輕忽原本最應該受到重視的諸要素與諸
價值,從而理應無法對此做出判斷,然建設大臣卻毫無理由的確信前者的利益優於後
者的利益,且在毫不講求如何減少工程對阿依努文化影響的情況下,認可該工程案之
進行。此乃逸脫土地徵收法 20 條 3 項給予裁量機關裁量權之違法行為,甚屬明確」
3 二風谷判決的國際法上的意義
14 演繹憲法第 13 條「個人與國家」原理,援用到「位居支配地位的多數民族與被支配的少數民族之間的
關係」。
15 日本憲法第 98 條第 2 項:「日本國對於其所締結之條約與已確立之國際法規必須誠實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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