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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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翌日,橋本總理終於鬆口道:「阿依努族先住於北海道乃是歷史事實」。1997
年 5 月 8 日,日本國會廢止「北海道舊土人保護法」,另訂「阿依努文化振興法」,承認
阿依努族為「民族」,但卻仍未明記其為「先/原住民族」。
這個戲劇性的轉變,說明了二風谷判決雖然仍存在許多的缺點,但的確大大的影響
了日本政府的態度。換句話說,縱使是既成事實判決,長遠看來也有其策略性意義。衡
諸英美法系諸國的案例,裁判往往成為原住民權利立法的契機。同時,也經常利用裁判
的進行,對於有害原住民權利的各種「國家重大建設」以簡易判決做出假處分命令停工。
這種停止命令往往讓國家承受極大的(經濟)壓力,而不得不與原住民妥協,甚至主動
立法。
在日本,因為行政及司法機關故意忽視或不諳國際法原則的現況之下,原住民族權
利的正當性來源,往往來自所謂的「道義性的說服力」,以吸引更多國民的同情與支持。
因此常本照樹說:
「裁判應該,或能夠負貣的任務……尌是扮演一個能夠引貣多數人共鳴的『論壇』
角色」(常本照樹,1998,54)。
如果從時間順序著眼,則二風谷判決文似乎並未直接影響兩個月之後國會通過的阿
依努文化振興法的內容。這是因為新法的立法背景可以上溯到 1984 年,而且經過北海
道知事與阿依努人團體的對話、經過內閣的長期審議、經過社會黨村山政權的強烈催
生、經過內閣官房長官召開的專家學者會議(「有識之士懇談會」),最後才提交國會審
查通過。但若就做為「論壇」功能的,長達 4 年的法庭鬥爭,以及對日本社會所發揮的
「道義性的說服力」,本訴訟怎麼可能對於新法沒有影響?實際上當法案提交國會審查
之際,官房長官還猶抱琵琶半遮面的解釋:之所以未曾在法案中確認阿依努族為先(原)
住民族,只承認其為一民族,是因為「先住性的記載,在法制上有技術性的困難」。結
果一週之後,札幌地院「確認阿依努族先住性」的判決就下來了。
值得一提的是,二風谷訴訟原告之一的萱野茂,當時已出任參議院議員,內閣為了
向他致意,決定將法案先交給參議院內閣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除一致通過該法案,
並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表明「阿依努人的先住性,乃是歷史事實」。眾議院也完全
仿照整個過程,法案通過(常本照樹,1997)。
從新法的制訂過程與二風谷訴訟之間的辯證關係,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很有趣──也
很狡詐的政府回應模式。從地方到國會,13 年的漫長審議仍然無法令日本政府鬆口,承
認阿依努人是先(原)住民!二風谷判決,雖然逼使國會突然之間就「克服法制上的技
術困難」,承認阿依努人的「先住性」,但國會卻使用另一個立法技術來迴避承認之後的
責任──承認是承認,只不過是用附帶決議來承認,而附帶決議雖然理論上對行政機關
有拘束力,卻沒有法律的拘束力。怪不得橋本龍太郎總理願意親口說出:「阿依努族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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