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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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於北海道乃是歷史事實」 。



               2 新法的問題所在

                    「和人」政府畢竟不是那麼簡單就被「道義性的說服力」說服的。如果檢討新法內
               容,更可以有助於我們了解:二風谷訴訟,只是整個阿依努族法庭鬥爭的開端,而不是

               終局。

                    相較於殖民地惡法「北海道舊土人保護法」,阿依努文化振興法(以下簡稱「新法))
               當然進步得多。至少有以下三點進步:比起充滿屈辱性的「舊土人」一辭,新法是日本

               有史以來第一次以正面意義的「阿依努」為名的法律。其次,新法第一條,也是日本有
               史以來第一次,在法律中宣示「尊重阿依努文化」,而且還將擴及於其他多元文化。最
               後,新法明記:振興阿依努文化為國家責任,而不只是地方政府的責任。

                   相對的,新法只承諾振興阿依努族的「文化」,對於阿依努族的土地/資源權利、

               政治/經濟/社會權利、教育權利等等絲毫不提(上村英明,2008:84-86)。如果和 1984
               年阿依努族人所提出的「阿依努民族法」草案的內容相較,更可看出新法的避重就輕。
               「阿依努民族法」草案就如同我國的「原住民族基本法」,是一個意圖完全回復阿依努
               民族權利的草案。因此在草案前文,就開宗明義的要求:


                   「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要求承認日本國中存在著具固有文化的阿依努民族,並應在
                   日本國憲法之下,尊重其民族自尊、保障其民族權利」

                    接著,在長篇大論地檢討殖民歷史,以為立法理由根據之後,明確要求阿依努人的

               法律權利應包括:基本人權、參政權、教育/文化權、農業林業漁業工商業等經濟權。
               然而,新法僅僅回應了其中文化權的部分而已。即便如此吧,那麼新法的效果究竟如何
               呢?

                    在「平成 18 年(2007 年)北海道阿依努生活實態調查報告書」中可以發現,從 1997

               年到 2007 年的十年之間,新法的實施在某些方面的確發揮了一定的效果。例如其中一
               個問卷題目:「新法實施十年來,您的周圍發生了什麼變化」,回答「對於阿依努民族的
               理解提高了/阿依努議題在學校教育中出現的機會增加了/阿依努文化活動變得興盛

               了/阿依努語言復興了」的族人超過 76%。但是相反的,文化以外,更現實的生活並未
               得到太多改善。例如貧富差距部分就證明,居住於都會區的阿依努人生活越窮困;而因
               為窮困,所以阿伊努人青年的大學入學率,也仍然停留在全國平均比率的三分之一以下
               (竹內涉,2007)。另外一份有意選定在平取町進行的問卷調查也顯示,超過半數的受

               訪者對於新法的效果持保留態度(籾岡宏成,2007)。

               22 當時還有些學者還善意的解讀為「附帶決議雖然沒有法律效力,卻對行政機關有拘束力。因為那畢竟是
                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會的見解。對於配合未來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當時還是草案)助益
                良多」云云(常本照樹,1997)。結果 2007 年該宣言在聯合國通過之際,日本政府的第一個反應就是:
                簽署沒問題,但阿依努人不算原住民,所以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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