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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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一博,2006)。環境與原住民族權利接軌,在理論上完全合理,但實務上要如何實踐?
阿依努族對於日本的貢獻,就在他們的文化被國際承認對於自然環境的保護具有重大價
值,因此同意日本的申請,在 2005 年將日本北海道知床半島登錄為世界遺產。
世界遺產公約(世界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 於 1979 年 UNESCO 第 17 次總
,
會決議通過, 直到 2005 年為止,共有簽署國 182 國,遺產總數 812(文化遺產 628/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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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遺產 160/複合性遺產 24) 。知床半島位於日本北海道東北部,為日本少數保有原生風
貌的地區,很早就是日本的國家公園。
但日本國家公園法的立法目的為:「保護重要的自然風景,促進其利用,以提升國
民的保健、休憩與教化」(第一條) 。而知床所以雀屏中選,被列為國家公園,理由是
符合同法要件:「在相同的風景形式中足為我國代表,且其風光明媚的自然景觀亦足以
傲視國際」(第二條)。 換言之,日本的自然公園法重視的是景觀與觀光,並不在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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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多樣性 。而且,全部由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統一管理,並無居民/原住民參加的可
能。可見其中全無人文思維,更遑論能認識到知床乃是阿依努人的聖地之一,公園保育
與其文化密不可分。
由於這些缺點長年被詬病,日本因此在 2002 年進行一連串的修法。例如 「風景地
保護協定制度」規定:中央/地方/公園管理處應與土地所有人締結風景地保護協定,
共同進行管理。又如「公園管理團體制度」規定:為促進民間團體或公民的自發性保護
管理活動,可依上述協定與公益法人或 NPO 共管。本法適用於知床之際,則阿依努族
依法可受委託管理公園。但是日本政府當時並未想到,本法的修訂竟然直接造成知床獲
選為世界自然遺產的結果。
2004 年日本政府以知床半島申請世界自然遺產,世界遺產委員會派遣諮詢機關
IUCN(國際自然保護聯盟)前往日本調查後,接受調查結果報告,同意日本的申請。
但是 IUCN 的推薦理由,遠超過日本政府的想像。
原來,IUCN 在調查報告中,除了強調知床半島自然生態環境的重要價值確實符合
自然遺產的要件之外,更特別指出阿依努民族與該地共生歷史的重要性:
29 世界遺產公約本來的目的當然是保護人類的文化與自然遺產。但是登錄數目如此踴躍,有很大的原因是
各國發現除了可以「發揚國威」之外,更重要的是能夠吸引觀光客。但經濟利益卻可能反而造成遺產的
損耗。另外,世界遺產還造成兩個大問題:偏向僅以有形遺產為保護對象,原住民族的口傳文化、社會
慣習等不列入保存對象。而且,還無形中區分出文化優劣。因為未能被登錄的國家或民族的文化,似乎
就是低劣的,不值得保存的。這當然不是 UNESCO 的本意。因此才有 UNESCO 的「聖荷西宣言」(1982),
強調「消滅民族文化乃國際法上的犯罪,而民族文化的發展對於原住民族乃一不可退讓的權利」。此後
更有「傳統文化及民間傳承保護建議書」(1989)、「人類口述與無形遺產傑作保護宣言」(2001),同時登
錄了 19 件無形文化遺產,以補世界遺產之闕漏。不過,以上宣言或建議書,均無法律拘束力,所以還
得再接再厲,最後催生了「無形文化遺產保護公約」(2003 年通過/2006 年 4 月生效/47 國簽署)。「無形
文化遺產保護公約」內含文化多樣性精神,主張文化無優劣之分。不但具普世性,對社會經濟政治的弱
勢──特別是原住民族的文化保護,意義重大。就算對於非原住民文化亦然(文化不可「評等」:一級古
蹟/二級文化財/三級……etc.)
30 日本自然公園法制訂於 1957 年,最終修法於 2008 年。此處引用的法條是舊法,新法已加入「確保生物
多樣性」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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