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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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媒體多元性理念論原住民族傳播權利之實踐 17
(三)致力實踐「內部多元」的傳播理念
即使原住民族電視台的存在,其意義在於為充實「外部多元」的傳媒環境提供戰力。然而,原住民
族電視台畢竟始終還是大眾傳播媒體,按本文第二節所述,「內部多元」的追求仍係其責無旁貸的目
標。職是之故,原民台節目內容的組合與構成元素,仍應盡可能朝向符合內部多元的理念呈現。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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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電視台的節目內容,必須要有多樣性的供給。 除了節目內容不宜自我設限之外,更重要的
是,作為「原住民族」電視台,原民台當然必須提供以原住民族觀點所製作的節目,但這並不意味「非
原住民」觀點的節目就得從原民台消失。相反地,原民台必須提供多樣的觀點,積極扮演原住民族與非
原住民族社群間溝通的橋樑、甚至是引導者的角色。
準此,主導原民台營運的原文會,除了訂立完善的節目製播規範以及怯除非專業干擾的製播流程
外,對於原民台節目的整體規劃,本文以為,原文會若能成立一中立專業的諮議組織從旁輔助,一方面
可作為化解——環佈在原民台四周,意圖染指節目走向的——外在政治壓力的「消波塊」;另一方面,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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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到「原住民族」一詞的聚合意義, 在原文會董事會的席次無法完全讓所有台灣原住民族群皆有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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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下, 亦可進一步平衡原文會董事會對於節目製播的影響力。蓋諮議會的成員若能考量族群分布
適切選任,一定程度內可彌補決策機構代表性不足的缺憾。畢竟,如果說相較於主流族群,屬於弱勢群
體的原住民族應受到國家積極平權措施的保護的話,同屬「原住民族」中的少數族裔,無疑是「弱勢中
的弱勢」,透過「內部」的「積極平權」措施適度修正,自亦屬符合「體系正義」的作法。
伍、結 語
在原文會所頒佈的「原住民族電視台節目製播準則」中,開宗明義宣示原住民族電視台,在現今台
灣以商業電視為主的媒體環境下,其存在的價值:「原住民族電視台,致力於、有責任維護原住民族文
化、社會慣習與語言,從原住民族觀點為原住民族事務發聲,提供高品質節目以服務原住民族,同時促
成台灣社會不同群體認識、尊重原住民族,促成平等多元文化之族群關係。」「原視新聞與節目尊重
《原住民族教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宗旨,以原住民族文化、精神傳統、歷史和思想體系為節目
內涵,積極以各族群語言製播節目,滿足原住民族電視服務近用需求,分享資源以協助原住民族各類媒
體之發展。」
在這其中,我們看到了原住民族電視台,對於促進外在傳媒環境多元的使命(從原住民族觀點為原
住民族事務發聲、服務原住民族),也看到了其對實現內部多元的期許(促成台灣社會不同群體認識、
以「各族群」語言製播節目)。作為傳播學者,其實也期盼上述理想能夠在商業的廣播電視體系裡實
現。然而,不管是要商業電台的節目充分傳達少數族裔的觀點,或是直接增加少數族裔主導經營的電台
94 除了「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族」的多樣之別外,不同種族的「原住民族」間的多樣性,亦需一併觀照
到。
95 本文認為,此正是原住民族電視台營運方針與策略的選定,相較於指向單一群體的客家電視台,更為複雜難
解之原因。
96 例如本屆原文會董事會的成員,排灣、賽夏、邵族等族皆不在其中(但董事名單中阿美族佔了三位,泰雅族
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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