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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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媒體多元性理念論原住民族傳播權利之實踐 15
原住民族電視台一旦成為「政府電視」,其所呈現的傳播意識型態,免不了會偏向「由上而下」的
灌輸,失去了「由下而上」型塑的公共媒體的特質。如此的定位不僅與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
例第一條所揭示的「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背道而馳,亦未必有助於「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
育」使命的實現。如何確保原住民族電視台決策與運作的獨立性,使其在發揚原住民族文化外,還能以
涵容原住民觀點的方式,體現傳播媒體「資訊匯集與過濾」以及「社群培力與公共監督」等公共功能,
在原住民族電視台回歸原文會自主經營已近五年,原民台經營的獨立性與自主性卻仍頻受質疑的今日,
正說明了今日對於原民台組織和定位的釐清,實已刻不容緩。就此,本文以為,不論是如論者主張,將
原文會純化為推動「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的機構,而將「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的部分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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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 抑或是將原住民族文化教育傳承的責任回歸原民會,直接將原文會定位為——如同「公共電視
基金會」般的——原住民族媒體的經營者,都是未來改革時,可以考慮的方向。
(二)亟待整合的公共廣播電視服務資源
若吾人期待原民台能夠確實以公共化的形式經營,那麼必須要擁有豐沛的資源做後盾,以目前一年
三億元的預算,能夠進行到何種程度,委實令人難以樂觀。是以,本文以為,儘管在 2014 年原民台脫
離公廣集團回歸原文會自主營運時,即曾有原民台應去或應留之爭——支持脫離公廣集團者,有認為原
民台預算與法源皆與公視不同,由原文會接管有其合理性與正當性;或有從原住民族傳播權益實踐的立
場,認為讓原民台獨立營運,才能彰顯原住民族的自主性。至於主張留在公廣集團者,則以兩者同為公
共化的媒體,公廣集團的法規以及預算更為齊備,且離開公廣集團的原民台,未必能夠獲得更多的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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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反而可能受到原民會更多的干預——, 最終是以脫離公廣集團收場。但在今日數位匯流以及電子
(2004)(指出公共傳媒除了提供殊價財之外,反映社會既存偏好以擴大收視基礎亦應成為公共廣電營運的目
標。)
84 前原民台台長 馬躍‧比吼 即曾在接受訪問時,剴切陳言:「原住民需要的是一個公共電視台,更需要設立
『原住民族電視法』,明確規範原民台的組織、定位、經費來源、運作規範等問題。」參 「不看電視也該
知道:原住民族電視台長請辭,透視背後的三大爭議」,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2014 年 10 月 1 日,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7825(最後瀏覽:2017/11/21)。一般認為,若朝向此一方向改革,
「原住民族電視台」自當另外以公設財團法人的形式運作。但本文以為,獨立的行政法人亦是一個勿須排除
的選項。2017 年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曾一度打算在修訂「客家基本法」時,將客家電視台予以行政法人
化,明確其地位,惟被外界強烈批評客家電視的媒體獨立性將因此淪喪,故最後此一構想並未成形。參
「『行政法人化』讓黨政軍干預媒體借屍還魂,客委會挨罵急刪」,上報,2017 年 4 月 12 日,http://www.
upmedia.mg/news_info.php? SerialNo=15181(最後瀏覽:2017/11/21)。實則,行政法人並不等於科層制
下的國家機關,其制度本意,就在於讓某些有高度的公共問責需求但卻必須講求專業獨立的國家任務,交給
行政法人這種與國家機關保持距離但卻又不失公共屬性的組織來推動,德國的公共電視台以行政法人的形式
經營,即為一例證。輿論的批評,一方面顯現出對於行政法人此一組織形式的誤解,二方面也流露出對於我
國執政者將政府機關之手伸進媒體此一傾向的高度疑懼和戒心。關於行政法人制度的意義與功能,參 許宗
力,國家機關法人化-行政組織再造的另一選擇途徑,收於,「行政管理論文選輯」,頁 89-109(2001);陳
愛娥,行政法人化與行政效能:「行政法人」作為政府組織改造的另一種選擇?,月旦法學教室第 12 期,
頁 104-111 (2003)。
85 正反意見的扼要整理,參 谷玲玲,前揭註 62 文,頁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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