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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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原住民自治之途徑:初探普通法系國家之實踐                         13



            為尚未受到開發之國家公園,同時也是原住民族的傳統聖地。在澳洲,此類國家公園共理之方式為:一
            方面使原住民在國家公園管理董事會上任有席次、參與決策;另一方面由國家按時就公園用地之使用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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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當地原住民社群地租。紐西蘭近年來也就北島上三座聖山發展出類似的共理協議 ,使得毛利人在國
            家對聖山之管理上有一定之發言權,惟在此一共理模式下,毛利人之自主空間與發言權又較澳洲模式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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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 。
                 其他原住民行使自治權的方式,則不在依附於原住民固有土地資源之上,而是以提高原住民在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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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策與民主機制上之參與為取徑,諸如紐西蘭在國會當中給予毛利人保留席次 ,然而此等方式其實是
            在於提高原住民族以其原住民身分對當代國家之政治參與,事實上是將毛利人之政治參與方式與當代國
            家之政治模式同化,而非容許或是鼓勵毛利人發展出依其固有傳統之自治模式。澳洲也曾設置原住民及
            托洛斯海峽島民委員會(Aboriginal and Torres Strait Islander Commission),透過區域原住民選舉出之
            代表委員就國家政策中與原住民相關之議題加以討論發聲,並發揮監督政府之功能,成功地將澳洲原住

            民之情形傳達到國際議場,再透過形成國際法共識之方式影響澳洲原住民之地位及權益,惟此一作法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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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能直接肯認或處理原住民於國內之權利與主張 ,似乎反而使原住民之主張與訴求被引導成類似於一
            般非政府組織或倡議團體之層次。
                 綜上所述,共理模式使得原住民族不再具有專屬之土地資源以及固有領域,而以決策權之分享或是

            給予作為原住民族自治之途徑,從國家民主決策或政治參與之角度上,似乎仍為原住民自決權實現之一
            種方式,然而實際上,此種模式忽視了原住民族與憲政國家之根本差異,也未處理歷史上移墾政權對原
            住民統治之正當性問題,最終目標則是促進原住民族與移墾政權之同化,而非原住民族之永續存在。故
            而,共理模式在形式上似乎具有原住民自治自決的外觀,實質上卻似乎與原住民自治之精神相去甚遠。



                                                     肆、代結論


                 除了未得同意之統治正當性問題以外,民主憲政國家對原住民族權益之保障,一直以來都仍然必須
            面臨另一個問題,就是由非原住民族主宰之國家政府主事,從外部觀察與判定原住民族之需求,並將部

            落外之法制與價值觀施行及套用在原住民族上,作為對於原住民族之照顧及保障。然而,此等本於無知
            及不了解的照顧及保障、來自國家政府單方面的「善意」,往往迫使原住民族承受巨大的轉型或與移墾
            者同化的壓力,甚至導致部落之衰退及瓦解,很容易事實上成為原住民族的負擔及阻力而非助力。原住
            民自決權利及自治需求所以受到重視,正是意識到此一問題,而重新認識原住民之賦權,不能被簡單理
            解成是爭取資源之「多寡」,而必須由國家真正坦然地認知與承認原住民族內在體制與國家建制之差異

            性,甚至不相容性,並且由原住民族有效地行使自決權選擇,並基於其選擇,在與當代國家政府共存的
            前提下構築可行且有未來的原住民自治體系。




            69  Jacinta Ruru, Indigenous Peoples’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of Mountains: The Aotearoa/New Zealand
               Experience,3INDEGENOUS L. J. 122-127 (2004).
            70  同前註,頁 136。
            71  參見前註 46,頁 304-305。
            72  參見前註 46,頁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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