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45

原住民族自治區之空間劃設及對地方自治制度之影響                            1





                           原住民族自治區之空間劃設及對


                                       地方自治制度之影響




                                                       林依仁       1







                                                        摘     要


                 本文旨在探析原住民族自治制度之特性,分就族區劃設與對地方自治之影響次第說明。由於現行法
            律採取階段性任務移轉,作者先分析其在立法學上之意涵。再比較東南歐法制說明另類自治制度,以供

            參酌。再從國家任務劃分與任務繼受為主題,相繼分析對自治行政組織與自治任務之變動後,得出族區
            自治任務增加之現象,就此連帶之財政負擔與公務員身份關係須在法制上一併考量。暫行條例為正式實
            施自治制度之緩衝,就此特殊性地方自治之議題,成效評估與地方影響分析為特殊之事實認定,主管機
            關須綜合新行政法學中對調控制度與後果影響評估之分析工具,方能正確評價原住民族自治能力與相關
            爭議。



                                                      壹、前言


                 自治區之劃設,係指依法就一定地區行使劃設權;劃設之法律效果,除將該地區標定為自治區外,

            區內之人員與事務依特定法律而特別適用。原住民族自治權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
            4 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觀
            其法律要件與法律效力,乃指政府須認真把握原住民族之觀點與心願,以資為事實認定基礎,進而對於
            原住民負有三項任務:平等地位之保障、自主發展之保障與實行自治任務。
                 關於原住民族自治權之相關法律,還未有正式法律可供適用。至今有民國 98 年研擬的「原住民族

            自治法草案」、經行政院審查修正為「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屢次送交立法院審議未果後。在民國
            102 年復制定「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下稱草案)。粗略觀之,二者關於自治地位與自治事項大體
            相同。但後者暫行條例顯然考慮對地方自治制度的調整。為避免法律通過後對於現狀造成一定影響,條
            例之暫行性有相當研析之必要。本文以即以暫行條例草案之內容為對象。草案規定有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自治組織」、第三章「民族自治任務」、第四章「自治區民之權利」與第五章「附則」等編
            章。自治任務依據草案規定,分別賦予自治政府與族區自治政府任務與職權。






            1  德國耶拿大學法學博士,銘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20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