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0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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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八屆 原住民族與國家法治研討會論文集
在法定期限內撥足基金規模(草案 14 II)。其次,草案賦予原住民族自治政府、族自治區執行推動任
務。其前提為自治政府與族區自治政府之成立。依法由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擔任原住民族自治政府委員,
自治政府主席由各族委員推舉提請行政院長任命。(草案第 7 條)。再者,部落為原住民依其傳統規範
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原基 2)。基於部落之基礎單元角色,賦予其私法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地
位。賦予部落設置部落代表人(草案 12)。
評估階段係指族區自治政府設置後,直至原住民族自治法通過公布之階段。由自治政府定期擬具原
住民族自治推動報告,經委員會議決議後報經行政院備查(草案 26)。推動報告係評估與考核自治推動
事務概況,作為草擬原住民族自治法律案之基礎事實。因此報告內容須依據客觀考核標準,適當載明成
效評估。報告之法定形式應具備四項內容:1.整體推動概況;2.自治成效評估;3.自治制度規劃建議;4.
對地方影響分析。
至於正式實施階段,係指以原住民族自治法取代暫行條例而予適用。能否正式實施,繫於一定期間
之經過與前述報告之研判是否適於自治而定。
(二)任務檢驗之意義
草案之暫行性尚有行政任務檢驗(Aufgabenkritik)之意義。此係指以法秩序之標準與專業方法檢討現
行公行政任務與任務主體間之關聯性,就待檢討之任務作成全面或部份保留或移轉,移轉之對象為民間
社會或向另一行政主體。即便是保留於原有主體,亦可能檢討履行方式而轉換科層體制為間接行政,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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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政府改造之討論。 行政任務經檢討後之決定可為民營化 18 與地方化。民營化(又稱私營化)為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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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化之決定 ,係指國家就其任務存續與其履行方式,以廣義之私法行使經營與運作之公權力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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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化則指將現有中央執行之行政任務移轉於地方自治團體 ,或包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間之任務移
轉。地方化之考量因素,既非去任務化,亦非以區域重劃為考量因素,而是在行政一體原則下做出功能
性之改革。首應考量之因素乃憲法上中央保留事項,如憲法第107、108條所定中央立法與執行之事項,
是以任務地方化之前提,乃在於確認第 107 條之絕對保留事項與第 108 條相對保留事項,是否有憲法上
理由而適於去中央化;其次尚須判讀地方是否確有擔當公共福祉之情事。相對的,地方承接一原本不屬
於己之任務,係因任務變遷之思維,從法秩序上重新思考而修正「任務目錄」內涵,對於法定自治事項
自有創設性之意義。至於原住民族之自治,如因與地方自治相牽涉,則任務之原民自治化的考量因素又
須修正。蓋自治區之劃設,涉及原住民族主觀認同之區域而可能調整,此一調整略同地方區域劃設所應
考量者。
17 行政院研考會,政府組織改造與評估—以日本、韓國、中國大陸為例,2010.
18 Hermann Lange, Aufgabenkritik und Entbürokratisierung – berechtigte Hoffnung oder Selbsttäushung, DÖV
1985, 169 ff.; Hermann Hill, Aufgabenkritik, Privatisierung und Neue Verwaltungssteuerung, 2003. Jana
Reinhold, Aufgabenkritik in der brandenburgenschen Landesverwaltung, DÖV 2009, 285 ff.
19 林依仁,私營化的法之界限,2011 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2012 年 12 月,頁 199-295。詹鎮榮,國家擔保
責任之實踐與檢討,收錄於氏著:公私協力與行政合作法,二版,頁 165-210。
20 Martin Burgi, Kommunalisierung staatlicher Aufgaben, in: Kommunale Aufgabenwahrnehmung im Wandel,
S. 21 (23). 仉桂美,全球化與地方化中我國地方政府之組織變革與區域發展,法政學報,第 15 卷,2002,
頁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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