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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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自治區之空間劃設及對地方自治制度之影響 7
三、族區劃設權之可能方式
自治區之劃設前提,以原住民族地區為限。此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
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原基法第 2 條第 3 項)。其概念要素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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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傳統居住之事實、民族歷史淵源與文化特色,事實之判定須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目前已有 30 個山
地鄉與 25 個平地鄉經核定屬原住民族地區。 22
(一)重劃權意義之劃設
按原住民族地區為原住民族居住地區之總稱,因現有傳統民族計十六類。須再合理劃設為多數之族
區;草案規定劃設權為劃分與調整,係就既有之行政區域行使重劃權。重劃權之憲法依據為國家「行政
區劃」任務及其權限(憲§ 108 I 2)。考諸一般性區域重劃之理由為行政區域歷經長期發展後,行政組
織難符實際自治需求、財政資源不合理分配與城鄉生活差距拉大,自有必要依法重行規劃為區域劃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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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之權限。 評價重劃結果之正確性,須能滿足維持有效履行行政任務、滿足一定政經文化生態之同
質性、滿足區域內能自行融合需求。 24
惟攸關原住民族之重劃權的憲法上理由,厥為自治制度之意義演化。遠因為修憲本身體現之轉型正
義。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第 2 句明文規定:「國家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第 12
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對其教育文化…經濟土地…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自憲法體系
解釋之立場出發,行政區劃應依據民族意願對其經濟土地以合理方式進行,達成其發展教育文化之目
的。近因則為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後,就各族傳統生活地區之重分配以維護其生活發展,為迫在眉睫之
工作。與一般行政區域重劃權所應考慮因素之異同者,前者著重行政效率和效能最大化,縮小鄉鎮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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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落差、提升財政支持能力、節樽人事與行政支出等。 反之,原民自治之區域劃分著重於住民之文
化關懷與傳承。二者相同之處,雖皆為現存地區與一定人口地域和經濟規模、不如說是地方性之公共福
祉狀態與改制後「自治能力」為關鍵因素。自治能力為對於特定事務有審慎思量作成決定與承擔後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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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 就一般行政區域劃設,除為有效貫徹中央委託事項外,重在強化住民管領生活空間之意識與本
領,能夠妥善行使自我決定權為要。
21 臺灣光復以來,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將日據時期州郡所轄「蕃地」,按地方行政體制,建立三十個山地鄉公
所及鄉民代表會,實施山地行政。其後臺灣省政府先後選定原住民聚居之部分平地行政區域二十五個鄉
(鎮、市),實施「輔導平地山胞生活計畫」。
22 行政院 91 年 4 月 16 日院臺疆字第 0910017300 號函同意核定「原住民地區」包括 55 個鄉(鎮、市)。
23 參見行政區劃法草案第 4、5 條。
24 Wolfgang Loschelder, Kommunale Selbstverwaltungsgarantie und gemeindliche Gebietsgestaltung, 1976, S.
78 ff.
25 黃錦堂,行政區域調整之憲法基礎-以台北縣市、基隆市為例,理論與政策,第 7 卷第 3 期,頁 3-15;黃錦
堂,行政層級暨區域調整相關法治問題的探討,國家政策研究雙月刊,第 149 期,頁 10-12;黃錦堂,行政
區劃與地方自治,載於:中央與地方關係學術研討會,2001,頁 1-24。劉明德/趙永茂,德國地方行政區域
重劃的改革模式與問題──兼論對我國行政區域重劃的啟示,問題與研究,第 47 卷第 3 期,2008,頁 135
(138)。紀俊臣,行政區劃與鄉鎮市自治問題之研究,2001。劉文仕,地方制度的空間改造芻議,收於:
台灣行政法學會主編《公務員法與地方制度法》,2003,頁 387-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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