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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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自治區財政規劃與歲收充實方案 1
原住民自治區財政規劃與歲收充實方案
廖欽福 *
摘 要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
化」;第 12 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
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確立了有異於
傳統中國概念下「少數民族」之憲法原住民族保障。
關於原住民自治區與財政保障,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5 條第 1 項:「國家提供充分資源,每年應
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發展」;第 2 項:「自治區之自治權限及財政,除本法及自治相關法律另有
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縣(市)之規定」,為原住民自治區財政的
重要規定;而同法第 4 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
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可惜的是,目前的〈原住民族自治法〉經過多年努力,亦未
能完成立法,只能準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縣(市)之規定,而上述法律,並
無對於原住民自治未能為特殊的考量規定,更無法奢求可以建構具體的原住民自治財政與相關可能的歲
入項目,面對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收入與調整 ,原住民自治財政則更需要建構完整的體系保障運作,則
有長遠的路途要走。
壹、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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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在舊有大中國的框架下,中華民國憲法只有意識到「民族」、「少數民族」、「蒙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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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邊疆地區 」等議題,是以制憲史上侷限於傳統的邊疆民族 ,並未能意識到台灣原住民
族的課題,然而,後續在臺灣,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則進行了反省,其規定:
*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1 憲法第 119 條:「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
2 憲法第 120 條:「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
3 憲法第 168 條:「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
植;第 169 條:「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應積
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
展」。
4 參見,黃俊杰〈原住民權利保障與自治財政〉,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47 期,2003 年 6 月,頁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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