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69

原住民自治區財政規劃與歲收充實方案                      3



                 所謂「有權支配金錢工具者,才係政治權力之真正獲得者」,點出了金錢在國家財政或政治上的影
                 8
            響力 ,原住民自治區財政的規劃是否得宜健全,關係其地方自治自主與實踐。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5 條第 1 項:「國家提供充分資源,每年應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發展」;
            第 2 項:「自治區之自治權限及財政,除本法及自治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
            劃分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縣(市)之規定」,為原住民自治區財政的重要規定,卻因前述立法延宕,只能
            準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縣(市)之規定,地方自治中,財政是否能夠自主,

            攸關地方自治的成敗,而原住民自治亦是如此。
                 過去地方自治團體競相投入升格直轄市的政治競賽,起因於五都(或六都)下的地方財政,成為地
                                                      9
            方自治法與地方財政法上的新課題與新爭議 ,一般多著眼於此,但卻忽視了原住民自治與財政可能遭
            遇的問題。例如,我國在高雄市與高雄縣,進行縣市合併升格後,原住民區反而無法選區長,失去自治
                                                                                                  12
                                                                       11
                 10
            精神 ,就此,2014 年 1 月 14 日,經立法院修改地方制度法 ,恢復直轄市原住民自治權 ;但修正
            案訂定原民區建設經費由地方編列而非中央,有原住民區長認為,如此一來只能算「半自治」,政府明
            顯誠意不足。2010 年五都上路時,全台共有 5 個原住民鄉,包括原台北縣烏來鄉、台中縣和平鄉、高雄
            縣那瑪夏鄉、茂林鄉和桃源鄉,均改制為直轄市「區」當時因而喪失公法人地位,就此,那瑪夏區長白
            樣.伊斯理鍛批評,原民自治是普世價值,但中央修法應一次到位,最重要的就是財政自主,現在卻畫

            蛇添足把預算編列下放給直轄市政府,還要經議會審查,與嘉義阿里山鄉或屏東三地門鄉完全由中央統
                                                       13
            籌分配款編列預算不同,「根本是一國兩制」 。過去有原住民鄉因為升格直轄市,反而因為成為直轄

            8  參見,黃俊杰《財政憲法》,漢蘆,2005 年,頁 64。
            9  參見,羅承宗〈鳥瞰後五都時代地方分權法制之困境〉,新社會政策第 17 期,2011 年 8 月,頁 7 以下。相
               關一般討論,參見,徐仁輝、鄭敏惠〈新六都時代地方財政的挑戰與展望〉,研考雙月刊第 286 期,2011
               年 12 月,頁 57-70;徐仁輝〈二代財政聯邦主義帶給我們的啟示--為五都成立後的地方財政建言〉,當代財
               政第 9 期,2011 年 9 月,頁 29-34;徐仁輝〈五都制下地方財政的未來〉,財稅研究第 42 卷 5 期,2010 年
               9 月,頁 87-102;林向愷〈五都選後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社區發展季刊第 134 期,2011 年 6 月,頁
               23-38。對此有學者批評,起因於馬英九總統在 2012 年為了實踐其政見,輕率以增加統籌分配稅款為誘餌,
               引發許多縣市競相投入合併升格的騙局,卻無完整的政策評估所致簡玉聰〈中央與地方財政權劃分的憲法基
               準探討:以財劃法第 8 條國稅收入重分配為中心〉,台灣法學雜誌第 231 期,2013 年 9 月,頁 79。
            10  對此,學者提出了批評:有五個山地原住民鄉台北縣烏來鄉、台中縣和平鄉、高雄縣那瑪夏鄉、桃源鄉、茂
               林鄉受到影響,將升格為直轄市的桃園縣也有山原復興鄉。在新制下,儘管山地鄉改制後的區長仍然限定由
               山地原住民出任,不過,由於有資格擔任區長的原住民族精英未必是當地族人,加上選上都會區的山地原住
               民市議員未必來自五都轄區內的原鄉,部落的發展及照護可能鞭長莫及,族人因此怨聲載道,認為已經違反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的規定,也就是「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儘管立委修
               訂『地方制度法』,恢復山地原住民鄉鎮的地方自治權,青蛇放毒、白蛇解毒,仍然與民族自治有相當的差
               距。參見,施正鋒〈台灣原住民族自治的路徑〉,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4 卷,第 4 期,2014 年,頁
               196。
            11  主要增地方制度法第四章之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12  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第 1 項:「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

               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
               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13  〈政府管太多:縣市合併              原住民區補助剩 1 成〉2014/2/15(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



                                                           23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