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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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鄉文官制度的可能性:「原住民族地區公務機關聘僱人員人事條例」試擬                                      1





            原鄉文官制度的可能性:「原住民族地區公務


                             機關聘僱人員人事條例」試擬




                                                       羅承宗      *







                                                        摘     要


                 台灣地方自治問題本身問題叢生,而原住民自治區的推動,儘管有 2005 年原住民族基本法已高舉
            諸多原則性宣示,無可諱言,如今也陷入舉步維艱困境。面對「建構原住民自治相關法律」此一目標在

            可預見的將來恐怕無法如期實現前提下,現有散落在各直轄市、縣市內的 55 個原鄉,能否透過若干法
            律的修正,即能使其用人能更具彈性,並進能發揮更多因地制宜的「治標」機能?不無探討空間。尤
            其,在原住民族自治區法立法遙遙無期現實下,前揭原住民族專屬人事法制實質內涵,未必不可以在
            「原住民族自治區法」通過「前」,即著手推動。本文主張,以現行由 30 個山地鄉及 25 個平地原住民
            鄉所構築的 55 個原鄉體制為範疇,擴大契約文官適用,或可推動「原住民族地區公務機關聘僱人員人

            事條例」,俾作為於「原住民族自治區法」公布實施前,在原鄉聘僱人員人事權大幅鬆綁下,可望為原
            鄉導入更多元化人才,進而為「將來」的原住民族自治區奠定人事法制根基。


            關鍵字:原住民族、文官制度、地方自治、人事權、契約文官、約聘僱



                                                   壹、問題背景


                 台灣是一個典型的「墾殖社會」(setter society),除了有「原住民族」(indigenous peoples)以外,
                                                                                           1
            還有先後以自願/非自願方式前來的漢人、以及新近的婚姻移民(marriage migrant) 。原住民族、客家
            人、福佬人(閩南人)、外省人、外籍婚姻移民和要求政府恢復原住民族身分的平埔族,彼此之間是否
            已經凝聚出相當的族群意識仍有待觀察。不過從人權或是福利的角度來看,至少已經不是單純的內政部
                                                                               2
            人口普查類別,而是我們作為一個民主國家,必須重視的公共政策議題 。
                 2005 年 2 月 5 日,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施行。綜觀該法裡涉及自治的條文,大抵包括:「政府應依
            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


            *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1  施正鋒,《「原住民族自治區定位之研究」政策建議書》,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研究,2008 年
               2 月,第 3 頁。
            2  《台灣國家願景.我們的主張:族群政策》,新台灣國策智庫,2011 年 8 月,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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