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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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八屆 原住民族與國家法治研討會論文集
之」(該法第 4 條);「國家提供充分資源,每年應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發展。自治區之自治權
限及財政,除本法及自治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縣
(市)之規定」(該法第 5 條),以及「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
議決定之(該法第 6 條)」等 3 個條文。該法的通過施行,縱如學者稱許為促使我國對於原住民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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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傳統文化之保護法制,邁向新的里程碑 。惟若從「建構原住民自治相關法律」這點加以觀察,查原
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雖自 2003 年 9 月間即由行政院草擬完竣,並送請第 5 屆立法院審議。然而歷經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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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了光陰,由於原住民與行政機關的立場差距過大 ,致使原住民自治專法依舊屬於尚未實現的未來
式。時至今日,本屆(第 9 屆)立法院現有 2017 年 5 月由陳瑩等 16 人連署提出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
尚待審議。至於行政院版,現階段尚處空白狀態。推估迄 2017 年 12 月中旬本文脫稿之際,該草案恐難
仍送出原住民委員會大門,送交行政院院會審議。
監察院於 2016 年 12 月 5 日曾公布,由監委楊美鈴、蔡培村及副院長孫大川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多
項相關子法迄未制定完成,相關機關涉有行政違失之調查報告。其中引述行政院等機關相關人員指稱,
目前原住民族自治之推動停滯不前之原因,包括:社會各界對於民族自治經驗之缺乏及各民族內在殊異
之文化、社會組織及環境條件,致使共識難以達成;立法院不同政黨仍有諸多疑慮;原住民族民間團體
與社會輿論亦有「欠缺實質空間與權力」、「缺乏充分溝通」、「由上而下的治理方式」等意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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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無可諱言,從現實觀點而言,台灣地方自治問題本身已問題叢生,而原住民自治區立法的推動,
儘管有 2005 年原住民族基本法已高舉諸多原則性的宣示,如今卻也陷入舉步維艱的困境,令人浩嘆。
面對「建構原住民自治相關法律」此一目標在可預見的將來恐怕無法如期實現前提下,現有散落在
各直轄市、縣市內的 55 個原鄉,能否透過若干法律的修正,即能使其用人能更具彈性,並進能發揮更
多因地制宜的「治標」機能?不無探討餘地。本文爰就此相關課題,進行探討。
貳、55 個原鄉體制的建構與延續
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2014 年 3 月後改稱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落實於 2001 年 10 月 31 日制定公
布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有關「原住民地區」條文規定,擬具「原住民地區」具體範圍,並以2002年
1 月 23 日臺(91)原民企字第 9101402 號函報請行政院同意核定 30 個山地鄉及 25 個平地鄉(鎮、市)為
「原住民地區」;嗣經行政院以 2002 年 4 月 16 日院臺疆字第 0910017300 號函同意之。行政院核定之
「原住民地區」包括 30 個山地鄉及 25 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共 55 個鄉(鎮、市)。當時核定
的 30 個山地鄉包括:台北縣烏來鄉、桃園縣復興鄉、新竹縣尖石鄉、五峰鄉、苗栗縣泰安鄉、台中縣
和平鄉、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桃源鄉、三民鄉、茂林鄉、屏東縣三地門
鄉、瑪家鄉、霧台鄉、牡丹鄉、來義鄉、泰武鄉、春日鄉、獅子鄉、台東縣達仁鄉、金峰鄉、延平鄉、
3 蔡志偉,〈從客體到主體:台灣原住民族法制與權利的發展〉,台大法學論叢,第 40 卷特刊,2011 年 10
月,第 1499 頁。
4 自由時報,〈急待立法首推原民自治法〉,2016 年 8 月 4 日,第 A05 版/政治新聞。
5 監察院網站,網址:http://www.cy.gov.tw/sp.asp?xdURL=./di/RSS/detail.asp&ctNode=871&mp=1&no=4687
(造訪日期:2017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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