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5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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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自治如何實踐司法權—原住民族文化的刑法圖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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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時,行為人是否具有不法意識?德國實務予以肯定 。學者進一步針對此等情況,認為應區分法
條結構所建立之行為規範是否明確,而異其效果。當行為規範結構明確時,如行為人仍陷於不法懷疑係
因其未盡力查詢法規適用狀態,而未履行其諮詢義務,亦即「行為人無論如何都有機會降低或排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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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知規範或懷疑而實施犯罪的可能性 」時,行為人仍為該行為,則具有不法意識。反之,當行為
規範結構欠缺明確性,而無法達到受規範者得以預見行為合法與否,將因國家於制訂規範時,未提供足
夠機會使得受規範者得以預見其行為是否違法,而使行為人產生不法懷疑,亦即該不法懷疑係源自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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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不夠具體明確時,則應認為行為人之不法意識係屬不可避免而排除罪責 。緣此,前揭花蓮高分院
104 年度原上易字第 27 號判決似與學說採取相同的處理模式,並進一步透過文化因素補強,認定行為人
之不法意識係屬不可避免而排除罪責,從而又與英美法將文化抗辯亦適用於法律錯誤領域 17 相呼應,誠
值贊同。
三、結論
前揭最高法院針對王光祿案件停止審判聲請釋憲的新聞稿指出:「合議庭認為狩獵是原住民傳統文
化特徵之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限制原住民僅能以自製的落後槍枝打獵,致不能使用較安全的現代
化制式獵槍;野生動物保育法限制原住民只能基於因動物逾量、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或傳統文化祭儀必
要,進行狩獵,罔顧其生活習慣,既都未確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檢討修正,且不符合兩公約揭示應事
先與原民部落諮商,獲得其同意,和分享科技之惠的尊重、雙贏理念,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
化、維護原住民傳統及促進其發展的意旨。」顯然已經正視這個問題;如何落實原住民族文化保障的憲
法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兩公約誡命、既有的犯罪體系是否存在原住民文化實踐的取徑,或許才是大法官衡
酌的核心-關鍵從來都不(只)是那把槍與那頭羊啊!
14 王玉全,不法意識的要素與不法認識的判斷,《刑事法與憲法的對話——許前大法官玉秀教授六秩祝壽論文
集》,元照,2017 年,頁 370。
15 古承宗,不法意識之於犯罪結構的功能意義,台灣法學雜誌,236 期,2013 年 11 月,頁 37。
16 王玉全,前揭論文,頁 372。我國實務見解則認為「法律頒布後,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
行為人有類如民法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017
號判決)」、「至於違法性錯誤尚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係得減輕其刑,
並非必減。是否酌減其刑,端視其行為之惡性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皆信為正當者為斷。(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56 號判決)」
17 Paul H. Robinson (Supplementation by Catherine Palo, Esq.), Criminal Law Defenses, §61.50, 1984 (2017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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