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2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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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八屆     原住民族與國家法治研討會論文集



            過去外來的統治者經常憑藉其強勢的政經實力,採取壓迫及同化原住民族之政策,使少數原住民族之文
            化、語言及傳統習俗等逐漸的沒落、消逝,然原住民族之文化、語言及傳統習俗等乃人類社會珍貴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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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一旦因同化而消逝,即無再行回復的可能 ,從而,上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明文規定要保障國家內各民族之文化、語言及傳統習俗等。此外,原
            住民族基本法第 1 條、第 21 條、22 條及第 23 條分別規定:「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
            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

            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
            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
            意。」、「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
            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

            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之立法理由謂:「(一)為維護原住民族對於自然資源及其他經濟事業的權益,以及合理規劃國土、
            區域或城鄉等計劃性事項,爰訂定本條,以保障原住民族之自主性及權益。」;為確保原住民族之傳統
            文化與信仰價值免於遭到多數文化之壓迫,使原住民族能綿延流長、永續留存,乃係原住民族基本法之

            核心價值,據此,政府之行政行為必需考量原住民族之生存發展、文化保留及自主性。是依上揭規定,
            足見我國憲法、兩公約、原住民族基本法均承認、尊重原住民族多元傳統文化及生活慣俗、價值觀,以
            防止少數原住民族之文化、傳統習慣等珍貴資產受到其他文化侵蝕、掠奪。
                 按民族傳統習慣是一個族群千百年來生活實踐中逐漸形成、不斷積墊、世代相襲、共同信守,並由
            家庭、宗族、部落等群體或組織利用強制力加以維護的行為規範,它是一種文化現象及知識傳統,對維

            持民族生存、調整權利義務關係、傳承民族文化起著重要的作用(高德義,解/重構習慣法與國家法的關
            係:蘭嶼雅美族個案探討,收錄於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治研討會論文集)。又原住民
            的思想淵源,來自於固有文化中強烈的「崇祖」觀念,認為只要是祖先流傳下來的東西,便具有存在的

            合理性與正當性;同時,也相信靈魂不滅,祖靈或神靈依然與族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如違反固有習俗、
            禁忌等,則祖靈必降災禍,故需探求祖靈的意志,遵循著由經驗累積而來的慣例行事(王泰升,臺灣法
            律史概論,第 20 至 21 頁)。且原住民族認為萬物皆有靈,祖靈崇拜即是萬物有靈的核心與支柱,祖靈
            信仰構成卡大地布部落傳統信仰的基本元素,其認為祖先生前領導族人開創家園、艱苦奮鬥,從事採
            集、狩獵、漁撈、農耕等維持族人生命延續之活動,為部落族人的生存與發展鞠躬盡瘁;死後祖先的靈

            魂亦對後代子孫賜福或降災,舉凡農事、出獵、捕魚及祭祀慶典,必先祭獻祖靈,因為祖靈會像生前一
            樣,冥冥中照顧著族人,生者與逝者共同生活在這片土地上,遵循祖先的規矩將得到庇佑,違背祖先的
            意志將遭懲罰,遷葬行為即屬於後者。據上,原住民族祖先世代流傳下來之傳統文化慣習,乃係原住民
            族的社會基礎,具備文化之精髓,對於原住民族的觀念、行為產生深遠的影響;若傳統文化慣習遭侵

            蝕,意味著部落失去自我,此亦與證人即耆老田正夫證稱:「政府把知本第六公墓此地搬遷是不好的事
            情,族人的阿嬤、阿公都在那邊,這樣的話族人的生活該怎麼辦」等語(見本院卷第 236 頁正面),及
            證人即耆老陳明仁證稱:「若這樣將知本第六公墓遷走,族人的文化等於是整個毀了,臺東縣政府、臺


            11  粗體字部分的論述內容,亦見於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易字第 11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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