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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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媒體多元性理念論原住民族傳播權利之實踐                         1





             從媒體多元性理念論原住民族傳播權利之實踐




                                                       黃銘輝       *







                                                        摘     要


                 「多元文化」的概念,無論是在傳播或是原住民族保障的法政策上,均具有指導理念的地位。本文
            之作,即在結合這兩個視角,探討如何在傳播法制架構中,營造一個對原住民族的文化表現友善且充分

            的視聽媒體環境,積極實踐原住民族的傳播權利,以落實多元文化國的理想。就此,本文認為,一般傳
            播政策的多元性,固應以追求「內部多元」(internal diversity)的目標為首要,但若進一步探究原住民族
            傳播權利的維護,為落實原住民族主體性,「外部多元」(external diversity)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而
            考慮到我國傳媒市場的自由競爭環境,政府要在商業傳媒中推動原住民族的積極平權措施,有法理和現
            實的困難,因此一個具有公共性的原住民族電視台,便是凸顯原住民族傳播主體性重要的指標。然現行

            原住民族電視台的運作,距離公共性的理想,尚有一段距離。故本文建議政府應針對原住民族電視台在
            組織架構、媒體資源整合以及節目製播的目標與管理上,進行改革,使其更專業、獨立、完善,為深化
            與傳承原住民族多元文化,做出貢獻。



            關鍵字:多元文化、內部多元、外部多元、原住民族傳播權益、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原住
                     民族電視台



                                                     壹、前         言


                 從傳播法制的角度,我國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明定:「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
            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確立了「多元文化的追求」作為
            我國通訊傳播行政的政策目標之一。而「多元文化」此一概念的射程範圍,根據法律「憲法取向解釋」
            的原理觀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

            化。」、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
            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等規定,
            足以傳達出一個理想傳播法制,原住民族文化的保障與發揚應當在其輻輳之中。
                 如何在傳播法制架構中,營造一個對原住民族的文化表現友善且充分的視聽媒體環境,積極實踐原


               本文初稿發表於 2017 年 12 月 2 日於東吳大學法學院舉行的「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
               會,作者在此特別感謝評論人林福岳教授在會中提供的寶貴意見。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法學博士(S.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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