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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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媒體多元性理念論原住民族傳播權利之實踐 5
制手段的意味無疑大過於管制目的。質言之,FCC相信,在同一個言論市場中,藉由數個獨立運作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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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言論傳佈,將可促進多樣觀點的呈現。 且多數獨立運作媒體的存在,也有助於維護地方的公共安
全,蓋一旦出現危急的狀況,有多數的媒體可以報導相關的資訊,相較於獨佔的媒體,民眾有更多機會
獲取充分的資訊以迴避危害。 22
(四)來源多元(source d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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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多元」,顧名思義,係指「媒體所播送的節目內容可由多數不同的節目製作人製播」 ,關
於製作來源多元的落實,最著名的就是 FCC 在早年實施的「財務收益與聯播」規則(Financial Interest
and Syndication Rules,俗稱 “Fin/Syn rules”)。早期美國民眾所觀看的電視節目,多由電視台自己製
播,三大電視網缺乏競爭的結果,節目同質性高,品質低落,影響民眾收視的權益。FCC遂頒佈此一規
則課予全美三大電視網製作與出售節目的實體限制,相對地扶植獨立製片(independent production),藉
此達到一定程度的製播分離。透過製播分離,節目的來源便不限於——掌握傳播通路的——電視台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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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內容供應者也因此得保有一定的,跨平台提供內容的自由度。 簡言之,FCC希冀藉著節目的來源多
元化,以達成節目內容多樣性的目的。 25
二、原住民族法制與媒體法制交錯中的多元文化保障
(一)「內部多元」理念的追求在一般通訊傳播法制政策的優位性
從以上FCC所揭示的多元性的政策目標,我們可進一步將多元性在媒體法制的實踐,分成兩個不同
的面向來觀察。一方面,多元性可能係要求建構一個理想的傳媒環境,這個傳媒環境必須足以容許市場
上存在著相當數量的、不同種類的媒體,又或者由多樣的媒體經營者分別擁有各式的傳播媒介;另一方
面,多元性亦可能直指傳媒的內容本身,必須能夠提供視聽大眾多樣的——不論是資訊性、教育性抑或
娛樂性——節目內容,又或者是節目所提供的資訊內容必須涵容社會上形形色色各種的對立意見。就前
者而言,側重於外在媒體競爭環境的建構,可以「外部多元」(external pluralism, external diversity)稱
之;後者則直指媒體傳播的內容本身,是為「內部多元」(internal pluralism, internal diversity)。 26 FCC
21 Id.
22 Id. at 13,633
23 Id.
24 See generally,MARA EINSTEIN,MEDIA DIVERSITY—ECONOMICS,OWNERSHIP, AND THE FCC 40-48 (2004).
25 Kenneth Ziffren, The Need to Rethink the Fin-Syn Reforms, 28-MAY L.A. LAW. 60, 60 (2005). FCC 此一
管制思維,引起學說上頗多質疑,認為 FCC 從未適切闡明節目製作來源多元與節目內容多元間的因果聯
結,E.g., Schurz Comm., 982 F.2d at 1055.(批評 FCC 把 source diversity 與 programming diversity 聯結
的說法是「詭異」(mysterious)的)。惟,搭上八零年代中期風起雲湧的「解除管制」(deregulation)風潮,
FCC 最終在 1995 年完全放棄 Fin/Syn rules。See EINSTEIN, supra note 24, at 109-10.
26 HITCHENS, supra note 6, at 8-9; See also Caroline Uyttendaele & Joseph Dumortier, Free Speech on the
Information Superhighway: European Perspectives,16J.MARSHALL J. COMPUTER &INFO.L.905,930 n.
108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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