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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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八屆 原住民族與國家法治研討會論文集
少數族裔視聽權益的保障角度出發,一個充分實現外部多元性的視聽傳播環境,有助於原住民族在社會
上取得發聲的渠道,對社會上多數霸權的宰制做出最直接的制衡。「多元文化」不會自己從天上掉下
來,傳播法制必須給予少數族裔在傳播領域有這樣的機會,平等、尊重多元文化的理想國方能實現。
參、傳播領域的少數族裔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
——以美國法的實踐為例
一、美國廣電實務之管制經驗
外部多元對於少數族裔傳播權益保障,既然具有本體價值,那麼法律與政策要如何促進這個價值的
實現,特別是在一個以商業模式為主的媒體環境,要如何提升少數族裔參與媒體經營的比例? 就此,美
國的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以往曾經採取以下幾項「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希望能夠對於
少數族裔在傳播領域代表不足(underrepresentation)的情境有所改善。 37
(一)媒體工作權的積極保障
FCC 自 1969 年起即針對廣電業者頒佈「平等雇用機會規則」(“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rules, EEO rules),此規則一方面消極禁止電台在招募員工時歧視少數族裔與婦女,另一方面亦積極要
求電台必須雇用一定比例的少數族裔。為了落實 EEO 規則,FCC 並進一步要求課予電台業者許多附隨
的義務,例如在換照時須出具報告,說明電台遵循EEO規則的情形(是否確實讓少數族裔知悉電台求才
的訊息、前來應徵的少數族裔佔所有應徵人數的百分比,實際雇用人數…等)。FCC相信,一旦媒體員
工的組成愈多元,提供的節目內容也會更加多元。 38
(二)電台執照核發與經營的優惠
在電台執照核發以及經營上,以往 FCC 曾經採取四種管制手段,希冀增加少數族裔經營電台的比
例。
第一是「比較聽證的優惠」(Racial Minority Preferences in Comparative Hearings)在採取「比較聽
證」核發電視以及廣播電台執照的年代,FCC 藉由「所有權的分散」(diversification of ownership)此一
審查指標,對於少數族裔的執照申請人,在核發執照的審核過程中給予其優惠(merit),使其較容易在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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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競爭中勝出。 第二則為「樂透發照的優惠」(Racial Minority Preferences in Lottery System)針對採
Facilities, 68 F.C.C.2d 979, 980-81 (1978).
37 本文此處論述的目的,在介紹美國法上種族「積極平權措施」於傳播政策領域實踐的軌跡。然若從「多元文
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出發,為了原住民社會文化(societal culture)綿延永續,應進一步跳脫積極平權
措施的思維。蓋積極平權措施的立意在矯正社會上的歧視性處遇,理論上僅具一時性,並非永久性,不足以
作為原住民族權益充分的保障方式。關於「多元文化主義」論者眼中,積極平權措施對於原住民族文化主體
地位改善的侷限性,參 林超駿,初論多元文化主義作為我國原住民族權益保障之理論基礎,輯於氏著:超
越繼受的憲法學,頁 262-265(2006)。
38 See JOHN D. ZELEZNY,COMMUNICATIONS LAW—LIBERTIES,RESTRAINS AND THE MODERN MEDIA 409 (2011).
39 See Allen, supra note 34, at 237; Matthew L. Spitzer, Justifying Minority Preferences in Broadcasting,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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