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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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媒體多元性理念論原住民族傳播權利之實踐 9
取樂透(lottery)抽籤發照的小功率電視台,即改以增加少數族裔申請人中籤率(少數族裔與非少數族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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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籤機率為 2:1)的機會,使其較有機會取得執照。 第三則為「稅務優惠證明」(Tax Certificate),若
市場既有的電台業者將電台資產轉賣給少數族裔,此筆交易獲利的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 tax)可以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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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 第四則是「困境出售」(Distress Sales),當電台因為經營不善要倒閉,或是執照有被吊銷的可
能,又或者是業者預期難以通過換照的審查時,在FCC舉行聽證會前,業者可將電台低於市價七五折的
價格,賣給有心經營的少數族裔。 42
二、積極平權政策的觸礁與反思
上述試圖增加少數族裔媒體所有權的努力,嚴格說來在今日卻都已經不復存在,儘管背後主要的理
由不一。「平等雇用機會」規則,電台主張政府強迫業者「基於種族因素雇用」少數族裔,違反聯邦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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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五條的平等保護(Equal Protection)條款,此一主張並為哥倫比亞巡迴上訴法院所接受。 嗣後 F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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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此一原則,淡化方案中「種族」考量的色彩,仍再次為法院宣告違憲。 今日「平等雇用機會」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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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存在,但其規範的內涵,已經完全不見「種族」的字眼。 「比較聽證優惠」則由於作為基礎的執
照審查指標,被法院宣告構成聯邦行政程序法所不許的「恣意暨任意」(arbitrary and capricious)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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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故 FCC 遂停止將少數族裔作為執照核發的衡量指標。 而「樂透發照優惠」在 1997 年國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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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改採拍賣的方式釋照後,已無存續的必要。 至於增加市場既有的電台業者將經營權轉讓給少數族
裔誘因的「租稅優惠證明」和「困境出售」措施,在實務上的迴響不一。適用「困境出售」方案的實務
案例極少,成效有限;「租稅優惠證明」儘管適用的實務案例較多,但此一方案因為缺乏確保接手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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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族裔是真的有心並且會實質介入電台經營的機制,遂遭批評淪為業者避稅的工具。 不過,讓FCC下
定決心終止上述各項方案最主要的因素,恐怕還是以下所述,對這些積極平權措施在手段目標連結程度
上的質疑所帶來的合憲性疑慮。
S. CAL.L.REV. 293, 298 (1991).
40 Spitzer, id. at 300-01.
41 Allen, supra note 34, at 238; Spitzer, id. at 300-01.
42 Allen, id. at 239; Spitzer, id.at300.
43 Lutheran Church-Missouri Synod v. FCC, 141 F.3d. 344 (D.C. Cir. 1998).
44 MD/DC/DE Broadcasters Association v. FCC, 236 F.3d. 13 (D.C. Cir. 2001).
45 例如徵才資訊的公告,FCC 如今僅要求事前要廣泛地傳布(widely disseminate),而不再強調必須讓少數族
裔知悉;而對於媒體從業人員再教育的課程,也不再指明要求以少數族裔作為實施對象。See ZELEZNY,
supra note 38, at 411.
46 Bechtel v. FCC, 10 F.3d. 875 (D.C. Cir. 1993). 關於美國司法實務如何以「恣意暨任意」標準審查通訊傳
播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參 黃銘輝,論美國法上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密度——以通訊傳播行政為中心,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92 期,頁 225-231 (2014.12)。
47 Allen, supra note 34, at 237-38.
48 Id. at 238.
49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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