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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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媒體多元性理念論原住民族傳播權利之實踐                         7




            (二)「外部多元」理念的實踐對少數族裔傳播權的重要性

                 承上所述,就一般通訊傳播的政策與法律而言,「內部多元」的理念固然才具有終極價值,但從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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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少數族裔傳播權益的面向觀察, 本文以為,「外部多元」傳媒環境的型塑,亦具有一定的本體價
            值。最主要的原因是:從族群平等的角度,傳播過程的支配,對於社會中的少數群體而言,具有特殊的
            權力(利)意義。誠如學者指出:「傳播是一種『解放性』的力量…藉由參與傳播的過程,建立一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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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對話與實踐的社區,人民在無壓迫的結構下,實踐其作為一個主體/人所本當享有的權利。」 而在
            傳播領域,少數族裔往往在社會主流族群挾其政治與經濟的優勢下,在社會上擁有低到不成比例的發聲
            渠道。以美國為例,前 FCC 委員 Michael Copps 就曾對於 FCC 未能扭轉少數族裔                             33  在傳播領域的困境
            發出不平之鳴:「少數族裔在美國總共佔了三分之一的人口,在全國卻只有——少的可憐的(scant)——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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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三的全功率電視台的經營權。」 少數族裔在傳播權實踐上的弱勢與對主流媒體的依賴,意味著其
            喪失族群議題的詮釋權以及缺乏對話的力量,難以從主流族群設下的框架中解放,最終將使其漸次喪失
            其身為共和國公民的主體性。               35
                 職是,通訊傳播在少數族裔的脈絡下,「外部多元」亦具有不下於「內部多元」的重要性。此點並
            可由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十六條,對於作為少數族裔的原住民族,國家應如何維護其傳播權

            益,特別為如下綱領性的規定得到證立:
                 1. 原住民族有權以自己的語言建立自己的傳媒,有權不受歧視地使用各種形式的非原住傳媒。
                 2. 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國有傳媒恰當反映原住文化多樣性。各國應在言論充分自由不受影響
            的情況下,鼓勵私有傳媒充分反映原住文化多樣性。

                 第二項的規定,無疑是指向傳媒內部多元的要求;至於第一項強烈且直白的宣示:「原住民族有權
            以自己的語言建立自己的傳媒」,則正是「外部多元」理念的實證。傳播既然具有承載文化的機能,從
            多元文化維護的角度,營造一個可以充分體現少數族裔傳播主體性視聽媒體環境,不僅裨益於少數族裔
            的文化傳承,亦可強化少數族裔的公民參與意識;同時對於非少數族裔的社會大眾而言,有機會利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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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平台「看見不同」、「聽見不同」,也是一個很好的人文教育以及豐富個人視野的機會。 因此,從


            31  關於原住民族傳播權益應有的內涵,參 林福岳,原住民族傳播權利之探源與詮釋,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季
               刊,第 1 卷 1 期,頁 73-79 (2008)。
            32  管中祥,從Herbemas的溝通觀點再思考媒體傳播過程的權力意義,中華傳播學刊,第二期,頁 186(2002)。
            33  在美國傳播法上,少數族裔的範圍包括:「非裔(Blacks)、西班牙裔(Hispanics)、印地安人(American Indi-
               ans)、阿拉斯加原住民(Alaska Natives)、亞裔(Asians)以及太平洋屬地的住民(Pacific Islanders)」。See 47
               USC §309(i)(3)(C)(ii).
            34  Michael Copps, Transcript: Prepared Statement – FCC Meeting, PBS (Dec. 18, 2007), at http://www.pbs.
               org/moyers/journal/12212007/transcript3_fcc.html (last visited Nov. 18, 2017 ). 更詳細的統計數字:少數族
               裔在全國僅握有 4.6%的電視台以及 7.24%的廣播電台的所有權。Jason Allen, Disappearing Diversity? FCC
               Deregulation and the Effect on Minority Station Ownership,Vol.2:Iss. 1IND.J.L.&SOC.EQ.230, 230-31
               (2013).
            35  關於原住民族傳播主體性的意義以及實踐的策略,參 林福岳,由「他者」轉向「我群」——原住民電視台傳
               播主體性實踐之探討,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季刊,第 3 卷 2 期,頁 140-157 (2010)。
            36  Se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Statement of Policy on Minority Ownership of Broadca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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