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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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非原住民得因法律行為而「取得」原住民保留地?
─淺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及相關問題
鍾任賜 最高法院法官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36號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依事實審所認定事實之法律爭議,承辦庭經評議後,認
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而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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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下稱大法庭),經評議決定受理後,復經與兩造多方 共同協議整理法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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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專家學者 及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意見,並行言詞辯論後,
歷時近2年,大法庭作成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下稱1636裁定),
提案庭依該裁定意旨,隨即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36號判決(下稱1636判
決)。
上開事件審理期間,大法庭、承辦庭法官及相關參與者,皆戮力以赴,不僅
廣蒐、閱讀、整理原住民保留地(下稱原保地)之相關資料(不限於法律層面),
亦及於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民基本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下稱
山坡地條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與公政公約合稱兩公約)及相關國際公約、民法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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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債編、物權等等相關面向資訊 。
大法庭1636裁定之後,最高法院陸續作成多件裁判,分別揭示相近原因事實
之法律問題見解,學界亦有數篇高論出現。本報告擬以1636裁定參與者的親身經
歷,淺述該裁定之作成及相關議題,就教於專家學者,俾供來日裁判依循或思考
面向參考。
一、 個案解讀與原則重要性提案分析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
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故最高法院法官於承辦案件時,須具「憲法意識」之
敏感度。而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
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
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此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下稱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規定自
1 該案審理期間陸續有數件併案,參與辯論之訴訟代理人眾多,故稱為「兩造多方」。
2 包括林明昕、蔡志偉、鄧衍森等教授,為簡省行文,以下引註僅稱作者姓名。
3 以主辦法官為例,所提出之徵詢書研究意見、補充意見合計 1 萬 1,793 字、提案審查報告 2 萬
9,246 字、提案背景參考資料節錄 3 萬 2,489 字、終結審查報告 5 萬 9,649 字,倘加上審理過程
其他書面資料,總計 15 萬 8,4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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