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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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具備二者之一),
                            而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倘具有

                            原則重要性,且為促進法律之續造,增進最高法院見解之安定性及可預
                            測性,民事庭各庭得經評議後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大法庭應依上開基準

                            為受理與否之判斷。

                                是故,得以原則重要性提案予大法庭之法律見解,可能有下列三種

                            情況:


                                類型一:某法律見解因有「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且有「即時、預
                            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符合「具有原則重要性」要求,並通過「為促

                            進法律之續造」、「增進最高法院見解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之檢驗。
                            類型二:某法律見解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且有「即

                            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符合「具有原則重要性」要求,並通過
                            「為促進法律之續造」、「增進最高法院見解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之

                            檢驗。

                                類型三:某法律見解因有「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又屬「新興、重

                            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且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符
                            合「具有原則重要性」要求,並通過「為促進法律之續造」、「增進最

                            高法院見解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之檢驗。

                                歸納上開分析,可發現「法律見解有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與「為

                            促進法律之續造」二者異同之疑問。然無論如何,法律見解具備促進法
                            之續造價值,即得為原則重要性提案,應可確定。又某法律見解具備促

                            進法之續造價值,又通過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增進
                            最高法院見解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之檢驗,即為類型一之情況,不論

                            是否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應均得為原則重要性提案。


                       2、 提案問題符合原則重要性提案之說明

                            (1)  關於法律見解具備促進法之續造價值部分


                                      最高法院於92年10月7日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469條之1規定,許可上訴第三審之原則為: 事件所涉及之法

                                 律問題,無法律規定或解釋、判例可據,而須為創造性之闡釋者。
                                    事件涉及之法律規定有疑義或不完備,須依事件性質、憲法原則

                                 或法律倫理原則為創造性之補充、擴張或限縮其規定之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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