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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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法律立法趨勢」等等議題,皆與提案問題之法律見解爭議相關。以
                                 故,淺見認應併從憲法價值規範及原則角度,以妥適、周延尋得結

                                 論,而不宜僅從民事法律適用層次思考。

                                      提案問題有三,各有不同面向之思考、待處理之爭議,亦與民

                                 法第71條、第246條第1項、物權行為無因性等民事法律適用之重大
                                 議題關係甚深,且最高法院前未針對民法第71條規定於是類事件

                                 (即原保地買賣之一條龍手法)之適用,明確表示法律見解。


                                      綜此,依最高法院於92年10月7日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所揭
                                 示之法律續造認定原則判斷,提案法律問題應已具備。蓋其所涉及

                                 之法律問題,並無法律規定或解釋、判例可據,須為創造性之闡釋;
                                 且涉及之法律規定有疑義或不完備,須依原保地相關事件之性質、

                                 憲法原則或法律倫理原則為創造性之補充、擴張或限縮其規定適用;
                                 況原住民族權益保護,乃近10餘年之重大議題,更應依國際潮流、
                                 憲法增修條文及原民基本法意旨等規範變遷,為因應、符合現況之

                                 闡述。從而,提案問題之法律見解,應有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且

                                 為促進法律之續造。

                            (2)  關於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法律問題之說明


                                      提案問題具普遍性,此從實務裁判甚多可知,值得留意的是,
                                 未成為訴訟事件之交易數量更多,若以原保地之面積來看,已具相

                                 當普遍性。而提案問題涉及相關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大,動輒
                                 數百萬乃至千萬元以上之經濟利益。尤以,原保地雖屬舊制,然因

                                 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國際公約、原民基本法制定等項,恐有不同思
                                 考面向,將之定位於新興法律問題,亦屬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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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依事實審所認定之事實:非原住民乙為經營民宿 ,出資向
                                 甲購買原保地,即於A地設定地上權(及抵押權),再與原住民丙

                                 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並以丙之名義與甲簽訂買賣契約,A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為丙所有。上開法律行為業經地政機關辦妥登記,已有公

                                 示登記外觀,其效力如何,不僅涉及相關當事人之權利義務,更衍
                                 生原保地買賣、交易、物權取得與相關法律規範,乃至憲法價值衝

                                 突問題,要屬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



                   14   乙曾抗辯其係與丙合資共同經營,不為事實審採納,故本件不思考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合資購
                   買原保地之法律效果判斷,即此類型事件非 1636 裁定之討論標的,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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