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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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四)  諮詢專家學者之問題

                       1、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規定,是否屬基本國策性質?是否

                            為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保障依據?


                       2、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 、 第 12項規定,得否為違憲審查之審查標準?
                            其與基本權規定就原保地之相關法規範,有無衡突?


                       3、  系爭規定,形式是否合憲?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要求?是否
                            符合實質合憲性之要求?


                       4、  系爭規定,是否符合原民基本法之規範意旨?

                       5、  與原保地有關之國際公約(含兩公約與一般性意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等),其內容及其意旨為何?該國際公約於我國有無內國法效力?如何
                            適用於我國?


                       6、  禁止非原住民購買或取得原保地,有無違反原住民生存權、財產權或其

                            他基本權之保障?禁止非原住民購買或取得保留地,有無違反非原住民
                            之財產權或其他基本權之保障?


                       7、  倘未禁止非原住民購買或取得保留地,有無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
                            11項、第12項或原民基本法規定?8、對本件法律問題之意見。


                   (五)  參與辯論者之論述

                           筆者於準備程序會同兩造多方,擬定於提案問題辯論程序之前,如何在專

                      家學者諮詢意見全部提出後之適當時間,各自撰寫完整的言詞辯論意旨狀,俾
                      大法庭成員能有充分時間理解上開爭點之法律上理由(其實未必限於法律面

                      向),進而能正確妥適作出裁判。幸獲參與之訴訟代理人(均為律師)支持合
                      作,皆能於預定時間完成,促進辯論程序進行。參與辯論者對大法庭提出頗多

                      值得思考的觀點,茲整理其摘要如後供參。

                       1、  無效說之法律意見重點


                            (1)  原住民族權利具有集體權性質,非僅個人基本權。


                            (2)  系爭規定可依憲法第5  條、第7  條之實質平等要求,給予原住民優
                                惠性之差別待遇,與非原住民之財產權(土地所有權)間,獲得合

                                憲存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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