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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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四) 諮詢專家學者之問題
1、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規定,是否屬基本國策性質?是否
為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保障依據?
2、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 、 第 12項規定,得否為違憲審查之審查標準?
其與基本權規定就原保地之相關法規範,有無衡突?
3、 系爭規定,形式是否合憲?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要求?是否
符合實質合憲性之要求?
4、 系爭規定,是否符合原民基本法之規範意旨?
5、 與原保地有關之國際公約(含兩公約與一般性意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等),其內容及其意旨為何?該國際公約於我國有無內國法效力?如何
適用於我國?
6、 禁止非原住民購買或取得原保地,有無違反原住民生存權、財產權或其
他基本權之保障?禁止非原住民購買或取得保留地,有無違反非原住民
之財產權或其他基本權之保障?
7、 倘未禁止非原住民購買或取得保留地,有無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
11項、第12項或原民基本法規定?8、對本件法律問題之意見。
(五) 參與辯論者之論述
筆者於準備程序會同兩造多方,擬定於提案問題辯論程序之前,如何在專
家學者諮詢意見全部提出後之適當時間,各自撰寫完整的言詞辯論意旨狀,俾
大法庭成員能有充分時間理解上開爭點之法律上理由(其實未必限於法律面
向),進而能正確妥適作出裁判。幸獲參與之訴訟代理人(均為律師)支持合
作,皆能於預定時間完成,促進辯論程序進行。參與辯論者對大法庭提出頗多
值得思考的觀點,茲整理其摘要如後供參。
1、 無效說之法律意見重點
(1) 原住民族權利具有集體權性質,非僅個人基本權。
(2) 系爭規定可依憲法第5 條、第7 條之實質平等要求,給予原住民優
惠性之差別待遇,與非原住民之財產權(土地所有權)間,獲得合
憲存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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