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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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2)  借名登記契約不可架空憲法價值、立法選擇與行政裁量。


                            (3)  山坡地之分流立法趨勢。

                            (4)  基本國策呈現憲法價值取向,係屬公共利益,於符合比例原則範圍

                                內,得限制基本權。

                            (5)  土地為文化載體,原保地消失,原住民族文化即滅亡。


                            (6)  違反系爭規定之物權行為,無獨立性、無因性可言。

                            (7)  本件裁判影響深遠:肯認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有效,等於法院背書、

                                認證非原住民可買原保地。承認非法狀態,不是司法的權力。

                            (8)  原住民應是原保地主人,而非人頭。


                            (9)  本件法律爭點之整理,高度與密度兼備。


                       3、  有效說之法律意見重點

                            (1)  法律解釋偏重於原住民基本權益,將造成族群衝突。


                            (2)  採無效說見解,將違背法秩序之安定性。


                            (3)  提案問題因系爭抵押權設定有效,而毫無意義。

                            (4)  由有資力之非原住民取得實際使用權、經營民宿或為其他經濟活動,

                                可活絡原保地之經濟。

                            (5)  原保地開發辦法第15條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有過度限制人民財產

                                權之慮。


                            (6)  山坡地條例第37條、原保地開發辦法第18條第1項,並未禁止「地上
                                權」設定行為,須以原住民身分為必要。


                            (7)  限制原保地之交易對象,造成其變價、融資不易或增加交易成本,
                                不利於原住民族之經濟。


                            (8)  限制非原住民取得原保地,不必然能保障民住民之生計,亦不必然
                                會使其流離失所。系爭規定之限制手段,與欲達成之目的無合理關

                                聯。

                            (9)  物權行為有無因性之特性,不因債權行為無效而無效。民法第71條

                                規定之法律行為,應限縮於債權行為,不應擴張包括物權行為,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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