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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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2) 借名登記契約不可架空憲法價值、立法選擇與行政裁量。
(3) 山坡地之分流立法趨勢。
(4) 基本國策呈現憲法價值取向,係屬公共利益,於符合比例原則範圍
內,得限制基本權。
(5) 土地為文化載體,原保地消失,原住民族文化即滅亡。
(6) 違反系爭規定之物權行為,無獨立性、無因性可言。
(7) 本件裁判影響深遠:肯認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有效,等於法院背書、
認證非原住民可買原保地。承認非法狀態,不是司法的權力。
(8) 原住民應是原保地主人,而非人頭。
(9) 本件法律爭點之整理,高度與密度兼備。
3、 有效說之法律意見重點
(1) 法律解釋偏重於原住民基本權益,將造成族群衝突。
(2) 採無效說見解,將違背法秩序之安定性。
(3) 提案問題因系爭抵押權設定有效,而毫無意義。
(4) 由有資力之非原住民取得實際使用權、經營民宿或為其他經濟活動,
可活絡原保地之經濟。
(5) 原保地開發辦法第15條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有過度限制人民財產
權之慮。
(6) 山坡地條例第37條、原保地開發辦法第18條第1項,並未禁止「地上
權」設定行為,須以原住民身分為必要。
(7) 限制原保地之交易對象,造成其變價、融資不易或增加交易成本,
不利於原住民族之經濟。
(8) 限制非原住民取得原保地,不必然能保障民住民之生計,亦不必然
會使其流離失所。系爭規定之限制手段,與欲達成之目的無合理關
聯。
(9) 物權行為有無因性之特性,不因債權行為無效而無效。民法第71條
規定之法律行為,應限縮於債權行為,不應擴張包括物權行為,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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