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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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1、  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應視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
                            是否正當,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

                            之關聯性而定(釋字第682、694、701號解釋參照)。另為正當公益之目
                            的限制人民權利,其所採手段必要,且限制並未過當者,始與憲法第23

                            條比例原則無違。基於上開憲法暨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國家具有保障
                            扶助並促進原住民族發展之義務。系爭規定乃規範(限制)原保地取得

                            與使用對象而有差別待遇,該規定所以為差別待遇,係因保障原住民族
                            (集體)文化權與經濟土地其用意在降低實現上開目的所為差別待遇造

                            成之影響。鑑於現今原住民族所處之弱勢地位,系爭規定所採取之分類,
                            與達成上開差別待遇之目的間,具有合理之關聯性,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

                            則應無牴觸(釋719理由書參照)。以故,依憲法第5條、第7條之實質平
                            等要求,系爭規定給予原住民優惠性之差別待遇,應屬合憲。


                       2、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

                            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
                            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見釋字第

                            392號理由書),而憲法第7條、第9條至第18條、第21條及第22條之各種
                            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23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

                            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
                            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

                            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
                            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
                            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

                            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
                            尚非憲法所不許(參見釋字第443號)。依山坡地條例第37條第6項授權制

                            定之原保地開發辦法,乃針對執行原保地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
                            項,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補充規定,無違山坡地條例第37條第

                            6項之立法精神,應符合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


                       3、  立法機關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之內容、
                            目的、範圍應具體明確,命令之內容並應符合母法授權意旨。至授權之

                            明確程度,固不應拘泥於授權條款本身所用之文字,惟仍須可由法律整
                            體解釋認定,或可依其整體規定所表明之關聯意義為判斷,足以推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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